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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人新監管制度的實施


簡介

目前,保險中介人受三個自律規管機構 (「自律規管機構」) 監管,它們分別是香港保險業聯會所成立的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香港保險顧問聯會和香港專業保險經紀協會。
 
《2015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修訂條例」) 於2015年7月10日獲制定,其中包括訂明為保險中介人成立新的法定發牌制度。當修訂條例第74條實施後,即於憲報刊登的生效日起,保險業監管局 (「保監局」) 將會接管自律規管機構的監管職能,負責香港所有保險中介人的發牌和監管工作。保監局將獲賦予一系列監管權力,包括:
 
  • 頒布規則、守則和指引以列出發牌、操守和其他相關要求
  • 處理和批准保險中介人的牌照申請
  • 監察並確保持牌保險中介人遵守保險業條例
  • 行使查察和調查的權力
  • 對經證實的個案進行紀律制裁
《2019年〈2015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將於2019年5月在憲報刊登。刊憲完成後,本局計劃於2019年9月23日起接管三間自律規管機構對保險中介人的監管工作。 (請按此參閱詳情)
 
 
 
I.          新的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