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保险中介人新监管制度的实施


简介

目前,保险中介人受三个自律规管机构 (「自律规管机构」) 监管,它们分别是香港保险业联会所成立的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香港保险顾问联会和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
 
《2015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修订条例」) 于2015年7月10日获制定,其中包括订明为保险中介人成立新的法定发牌制度。当修订条例第74条实施后,即于宪报刊登的生效日起,保险业监管局 (「保监局」) 将会接管自律规管机构的监管职能,负责香港所有保险中介人的发牌和监管工作。保监局将获赋予一系列监管权力,包括:
 
  • 颁布规则、守则和指引以列出发牌、操守和其他相关要求
  • 处理和批准保险中介人的牌照申请
  • 监察并确保持牌保险中介人遵守保险业条例
  • 行使查察和调查的权力
  • 对经证实的个案进行纪律制裁
 
《2019年〈2015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将于2019年5月在宪报刊登。刊宪完成后,本局计划于2019年9月23日起接管三间自律规管机构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工作。 (请按此参阅详情)
 
 
 
I.          新的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