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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人表格


已签署的原件表格须提交予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

牌照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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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保险中介人牌照申请表格 – 个人保险代理/业务代表(代理人)/业务代表(经纪)

重要须知:
  1. 填写表格A1前,请细阅 "申请保险中介人牌照须知"。
  2. 递交表格前,请查阅持牌保险中介人登记册以确保申请人于保监局非持有有效牌照。
  3. 如申请人持有有效牌照并且不会于新委任更改牌照类型,应以表格N2向保监局具报新委任,而非表格A1。请注意有效牌照持有人的新委任并非新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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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开设监督人帐户的申请

获授权保险人、持牌保险代理机构及持牌保险经纪公司须递交已签署的正本表格A2申请开设保险中介人网上平台监督人帐户,作电子方式递交保险中介人牌照申请之用 。就保险中介一站通详情,请参阅以下用户指南:
  • 保险中介一站通  个人申请人用户指南
  • 保险中介一站通 – 主事人用户指南
  • 示范短片 – 开设「保险中介一站通」监督人账户
  • 示范短片 - 启动网上个人帐户
  • 示范短片 - 填写及提交申请表
  • 示范短片 - 修改申请表
  • 保险中介一站通流程单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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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申请表格 - 拟委任个人为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或持牌保险经纪公司负责人

除了表格A3,如拟委任负责人从未向保监局申请正式牌照,亦应提交表格A1 (连同证明文件)。就此,被视作已持牌人士如从未向保监局申请正式牌照,亦需提交表格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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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保险经纪公司牌照申请

于递交保险经纪公司牌照申请时,请连同下列清单内所指明的文件一并递交给保监局。
  • 保险经纪公司牌照申请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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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保险代理机构牌照申请表格

于递交保险代理机构牌照申请时,请连同下列清单内所指明的文件一并递交给保监局。
  • 保险代理机构牌照申请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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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个人保险代理/业务代表(代理人)/业务代表(经纪)的更改业务系列的认可申请

重要须知
  1. 请提交一份由保险中介人签署的表格A6(连同新的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成绩),以就《保险业条例》第64S条向保监局提出更改业务系列的申请;
  2. 就确认新业务系列的委任,相关委任主事人应同时提交一份已填妥表格N2予保监局。
  3. 就上述申请,请提交表格A6和一份已更新的表格N2。若使用信函或已过时的表格作上述申请,相关申请会退还给申请人/委任主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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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续期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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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 牌照续期申请 – 个人保险代理/业务代表(代理人)/业务代表(经纪)

个人持牌人士宜经由网上平台 – 保险中介一站通向本局递交其牌照续期申请。

重要须知:
  •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64ZV条,持牌保险中介人的牌照续期申请只可在有关牌照期满前45日或之前提出。否则,保监局将不能确保可于牌照期满前完成处理有关申请。
网上平台 - 保险中介一站通

持牌个人保险代理丶持牌业务代表(代理人)丶持牌业务代表(经纪)须先启动保险中介一站通之个人帐户,作电子方式递交牌照续期申请之用 。就保险中介一站通详情,请参阅以下用户指南:
  • 保险中介一站通个人申请人用户指南 - 牌照续期申请
  • 保险中介一站通主事人用户指南 - 牌照续期申请
请浏览保险中介一站通 pdf pdf
R4 牌照续期申请 - 保险经纪公司

重要须知:
  •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64ZV条,持牌保险中介人的牌照续期申请只可在有关牌照期满前45日或之前提出。否则,保监局将不能确保可于牌照期满前完成处理有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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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5 牌照续期申请 - 保险代理机构

重要须知:
  •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64ZV条,持牌保险中介人的牌照续期申请只可在有关牌照期满前45日或之前提出。否则,保监局将不能确保可于牌照期满前完成处理有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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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报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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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 终止委任具报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 64R 条,获授权保险人、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或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统称「委任主事人」)终止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持牌个人保险代理、持牌业务代表(代理人)、持牌业务代表(经纪)或负责人(视情况而定)的日期后14日内,委任主事人应以书面向保监局具报该项终止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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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 委任持牌保险中介人之具报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 64Q 条,如获授权保险人、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或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统称「委任主事人」)拟委任任何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持牌个人保险代理、持牌业务代表(代理人)、持牌业务代表(经纪)(视情况而定)以该委任主事人的中介人身分,进行一个或多于一个业务系列的受规管活动,委任主事人应在作出委任最少14日前,以书面向保监局具报作出委任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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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3 持牌保险中介人资料更改之具报 [持牌个人保险代理 / 持牌业务代表 (代理人) / 持牌业务代表 (经纪)]

重要须知:
  1.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 64P 条,持牌保险中介人须在详情(即姓名、业务地址或住址、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发生任何改变的日期后14日内,以书面向保监局具报该项改变。
  2. 就姓名更改,请提供新的身份证明文件(如香港身份证)及改名契作为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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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4 持牌保险中介人资料更改之具报 (保险代理机构 / 保险经纪公司)

重要须知:
  1.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 64P 条,持牌保险中介人须在详情(即名称、业务地址、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发生任何改变的日期后14日内,以书面向保监局具报该项改变。
  2. 就名称及业务地址更改,请提供新的商业登记证及向公司注册处提交的相关更改申报表作为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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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5
持牌保险代理机构 / 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更改合伙人 / 董事 / 控权人具报

重要须知:
  1.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64ZZD条,持牌保险中介人必须在合伙人、董事或控权人更改生效日后1个月内,将任何资料的更改以书面形式具报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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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持牌保险中介人需根据《保险业条例》作出的其他更改资料通知的表格会于稍后提供。在此期间,请书写正式信函予保监局,阐述相关资料以符合有关要求。请注意需要将签署的函件正本交予保监局。

 


补充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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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 补充表格 – 有关其他牌照的资料 pdf
S2 补充表格 – 有关破产、清盘或类似的法律程序的资料 pdf
S3 补充表格 – 有关犯罪记录的资料 pdf
S4 补充表格 – 有关纪律处分记录的资料 pdf
S5 补充表格 – 有关董事 / 控权人(个人)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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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6 补充表格 – 有关董事/控权人(法人团体)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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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7 补充表格 – 终止委任具报

请注意应先完成表格N1 - 终止委任具报。表格S7乃表格N1的补充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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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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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专业培训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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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1 持牌保险中介人撤销牌照要求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