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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合社監管規定


勞合社須遵從類似適用於其他獲授權保險公司的監管規定。勞合社的任何成員在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的任何期間,勞合社、勞合社的任何成員及作為一個整體的勞合社各成員均須遵從《保險業條例》(第41章)第VII部所載的有關勞合社的特別條文的規定。這些規定包括:

  • 償付準備金規定;
  • 勞合社獲授權代表為適當和合宜人選;
  • 呈報規定;
  • 在香港維持本地資產;及
  • 規管保險中介人。

此 外 , 勞 合 社 亦 須 受 保 險 業 監 管 局 在《保 險 業 條 例》下 的 干 預 權 力 及 某 些 規 管 權 力 所 管 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