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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管架構概覽


《保險業條例》 (連同其附屬法例)(第41章)是規管香港保險業的主體條例。規管架構列載於《保險業條例》適用於香港保險公司、指定保險控權公司及保險中介人。授權/指定/發牌、持續遵規及保險公司、指定保險控權公司及保險中介人的呈報責任等規定均列載於《保險業條例》。


保險業監管局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是法定機構,成立的目的是執行《保險業條例》。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A(1)條,保監局的主要職能是規管及監管保險業,以促進保險業的穩健發展及保障現時及潛在的保單持有人。在不限制第4A(1)條的一般性原則下,保監局擁有其他明確的法定職能


業界諮詢委員會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C條,保監局須分別為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委出兩個業界諮詢委員會,就關乎業界的議題和政策向保監局提供意見。業界諮詢委員會的組成及處事程序載於《保險業條例》附表1C。業界諮詢委員會的成員包括保監局主席、保監局行政總監、不超過兩名保監局的執行董事,以及八至十二名具備保險業、處理受規管活動及消費者事務方面知識或經驗的人士,由財政司司長諮詢保監局後委任。

兩個業界諮詢委員會非官方成員的名單請按此。

《保險業條例》第4D條賦予保監局權力,就涉及其履行職能的任何事宜設立其他委員會。


規例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128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以訂定向保監局繳付費用的事宜及該等收費,包括根據《保險業條例》向保監局提出的申請、保監局或業界諮詢委員會就執行《保險業條例》作出的任何事情、或根據《保險業條例》所作規定所關乎或與根據該條例所作出的規定所關乎的任何其他事宜。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亦可訂立規例,訂定就逾期繳付任何費用,繳付附加費或罰款。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128條訂定的規例是附屬法例。


規則

《保險業條例》第129條賦予保監局訂定規則的權力,詳細列明規管規定以回應轉變中的市場環境及規管需要。保監局可藉這些規則對指明事宜訂明條文(例如申請牌照、發出牌照、獲授權保險人、指定保險控權公司及持牌保險中介人在指明時間向保監局呈交報表的規定、持牌中介人在資歷、考試及培訓方面的規定、保監局登記冊的備存),以及在諮詢財政司司長後,訂立對其執行任何職能屬必要的規則。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129條訂定的規則是附屬法例。

守則及指引

《保險業條例》第133條賦予保監局權力,就涉及其任何職能的事宜或施行《保險業條例》任何條文公布非法定的守則及指引。守則及指引的目的是向業界提供實務指引,以利便業界遵規。

儘管守則及指引並非法定規定,任何人沒有遵從守則或指引此事本身不會令該人可在任何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中被起訴。然而,在根據《保險業條例》於法院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有關守則及指引可獲接納為證據。保監局在行使其權力時亦會考慮守則及指引,包括在適用時所採取的紀律行動。


關於徵費的命令及規例

自2018年1月1日起,如保險合約關乎某訂明類別保險業務或某訂明類型保險合約,該合約的保單持有人須就該合約向保監局繳付訂明徵費。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134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命令指明任何徵費率或款額。此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就繳付徵費、逾期繳付徵費繳付附加費或罰款,以及備存、審查和審計獲授權保險公司及持牌保險中介人關乎收取和繳付徵費的帳目訂立規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