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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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保險人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任何類別的保險業務,則必須根據《保險業條例》(「條例」)獲得授權,並成為獲授權保險人。這項規定是香港保險監管框架的基礎,要求保險人在獲得授權後,必須遵守條例及相關附屬法例、指引及守則所規定的資本、償付能力、操守及相關管治和風險管理要求。這些規定旨在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及促進整個保險市場穩定發展。
作為香港這個國際金融中心的一分子,獲授權保險人不僅會為香港本地的保單持有人提供服務,亦會為世界各地的保單持有人提供服務。在此過程中,香港的獲授權保險人有責任確保自己在為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保單持有人提供服務時,不會違反適用於該等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及規例。
鑑於香港保險市場具備雄厚實力與深度,保單持有人通常能從香港的獲授權保險人處取得他們所需的保障。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部分保單持有人可能仍會選擇向香港以外司法管轄區的非獲授權保險人購買保險(俗稱「離岸」投保)。在這種情況下,離岸保險人必須確保在提供保險的過程中,不會作出任何違反香港法律的行為,尤其須嚴格限制其業務活動範圍,避免在未根據條例獲授權的情況下,「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
當考慮向離岸保險人購買保險時,保單持有人必須知悉向離岸保險人購買保險的相關限制及風險。為使保單持有人可以在充分考慮到這些事項的情況下,作出完全知情的決定,提供這類意見的責任往往落在代表保單持有人並向他們提供意見的持牌保險經紀公司身上。
確保保單持有人在這些情況下獲得適當且足夠的意見,是持牌保險經紀公司所從事的受規管活動的核心部分。持牌保險經紀公司(與離岸保險人不同)須就此向保監局負責,並遵守《持牌保險經紀操守守則》(《操守守則》)中適用的相關條文的規定。
持牌保險經紀公司有責任以其所代表的客戶(包括保單持有人及潛在的保單持有人)的最佳利益行事。作為這項責任的一部分,《操守守則》的標準及常規 2.2要求經紀公司為客戶推薦最符合其客戶實際情況的保險產品。為此,持牌保險經紀公司在向客戶推薦保險產品之前,必須從充足範圍的不同保險人中,尋找及選擇充足範圍並適合客戶實際情況的保險產品。
持牌保險經紀公司通常具良好條件以履行這方面的職責,因為他們可以從香港150多家獲授權保險人中為客戶找到一系列適合的保險以供選擇。故有需要尋找離岸保險方案的情況實屬相對有限,尤其就大眾的零售市場而言。事實上,就關乎強制性保險項目(如僱員賠償保險和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而言,更是只能從香港的獲授權保險人購買。
然而,就個別的業務系列而言,持牌保險經紀公司亦可能面臨需要考慮離岸保險方案以履行其職責的情形。舉例來說,當香港保險市場的承保能力未足以應付某項風險的規模時;當需要就特別領域取得保險保障,而該項保險在其他司法管轄區較為發達或容易獲得時;或當離岸保險人可以提供更具競爭力的產品特徵以更切合保單持有人的情況時,便可能出現這種情況。在這些情況下,為了能從充足範圍的保險人取得充足範圍的保險方案以供選擇,持牌保險經紀公司便可能需要尋找離岸方案來履行其對客戶的責任。
持牌保險經紀公司在向客戶提供建議時的另一個核心責任,是提供準確及充足的資料,使客戶得以作出知情的決定。如果離岸保險是供考慮的方案之一,為了履行這項責任,持牌保險經紀公司便需要向客戶充分說明與此方案相關的限制和風險。
根據《操守守則》的標準及常規 5.2(c),若要介紹離岸保險人的保單方案,持牌保險經紀公司必須至少向客戶披露以下事項:
(i) 該保險人於發出保單的司法管轄區的名稱及地址,以及(如有不同)該保險人其成立所在的司法管轄區;
(ii) 該離岸保險人不受保監局監管,並受制於不同法律及規例規管;
(iii) 該離岸保險人的財政狀況(例如,該保險人是否有信用評級,如有則其信用評級屬何);及
(iv) 保單適用的管轄法律及裁定保單項下爭議的司法管轄區。
此外,若客戶為個人,保險經紀亦應取得客戶對上述第(i)至(iv)項披露內容的書面確認,並妥善保存確認紀錄。
根據《操守守則》的標準及常規5.2(a),持牌保險經紀應向其客戶提供有關該經紀所推薦或安排的各保險產品之主要特點的所有相關資料。應用這項原則,在安排離岸保險方案時,經紀公司就應向客戶提供充分的資料,說明向離岸保險人購買保險的限制及相關風險,以確保客戶能夠作出知情的決定。為此,我們認為經紀公司至少需要向保單持有人提供以下方面的意見:
根據《操守守則》的標準及常規 6.1之規定,在提供受規管意見前,持牌保險經紀應就客戶情況進行適當的合適性評估。進行合適性評估的目的旨在確保經紀就客戶情況獲取充足的資料,以就此提供受規管意見予客戶。
如在進行合適性評估後,經紀認為某離岸保單相關的限制及風險令其並不適合客戶,該經紀不應推薦該產品予客戶。然而,如客戶在得悉經紀上述意見後仍堅持選擇離岸保險人所提供的保險選項,該經紀則根據《操守守則》的標準及常規 6.2之規定,須對以下事項進行書面記錄並妥善存檔:
保監局在查察時會檢視這類受規管意見的文件紀錄,以確保經紀已就所有風險提供意見。
《操守守則》第IX節的管治規定指出,持牌保險經紀公司應設有適當的程序, 對他們會考慮向其開展業務的保險人及其產品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如果一間持牌保險經紀公司在向客戶介紹保單時會將離岸保險人的保單方案包括在內,該經紀公司便需要對相關保險人及其保單方案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並考慮到前述的限制及風險。
如果持牌保險經紀公司認為其無法做到這一點,或未能就投保於特定離岸保險人的相關問題提供意見,那麼它就需要注意條例第90(c)條中的操守規定,即保險經紀公司只可就其勝任提供意見的事宜提供意見。因此,如果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發現其未能就與離岸保險人的業務相關的限制和風險提供充足意見,則不應將此類選項提供給客戶。如果這意味著經紀公司無法為客戶提供適當服務,則應事先坦誠地告知客戶這點。
截至2025年3月31日,香港有157間獲授權保險人1 (84間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人,51間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19間經營綜合業務的保險人及 3間經營特定目的業務的保險人),使香港市場的廣度及深度幾乎可以處理任何風險類別。因此,持牌保險經紀公司需要尋找海外保險方案以履行其選擇合適保險的核心職責的情況,一般而言並不常見。惟就部份的業務系列而言(例如特別的商業風險),合適的產品未必可在本地市場上尋獲。於該等情況,在符合客戶最佳利益及妥善進行盡職調查的前提下,尋找離岸保險並非不適當之舉。
儘管上述,當安排離岸保單時,保險經紀清晰地解釋當中所涉及的限制及風險以讓客戶可作出知情的決定實屬必要。未有履行該責任不單可能導致客戶體驗不良的問題,更會面臨嚴重的監管後果。任何違反《操守守則》下經紀須負的責任會引起對該人是否擔任經紀的適當人選的關注,及可引致其遭受保監局採取的紀律行動。故保險經紀公司設立並遵從其穩健的程序以推薦離岸保險產品方案屬至關重要。
備註:
1 https://www.ia.org.hk/tc/infocenter/statistics/2 marke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