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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要聞

保險業監管局首次採取紀律行


2021年10月

持牌保險經紀公司未能提交其經審計財務報表

一直以來,每間持牌保險經紀公司須於各財政年度末的六個月內向監管機構提交其經審計財務報表和核數師報告,此實為其基本責任。該等財務文件可提供有關該經紀公司的財務狀況及遵守主要規管規定的重要資料,是確保保單持有人利益受到保障不可或缺的規管機制。

於 2021 年 5 月,保監局就兩間持牌保險經紀公司因未能遵守這一基本要求而作出罰款,且其中一間 經紀公司的牌照遭暫時撤銷。

由於該等案件為過渡性安排的個案,在採取紀律行動時,保監局須採用當時適用的自律規管機構的規則。就今後的案件,該類違規行為將可作為《保險業條例》項下的罪行被起訴,並可能會對經紀公司是否為繼續持有牌照的適當人選造成不利影響。
 

前保險代理遭譴責,並被禁止申請牌照五個月

於 2020 年 7 月,保監局就一位前個人保險代理違反《保險業條例》及《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 予以譴責,並禁止他在五個月內申請成為持牌人士。

有關紀律行動源自該代理人的行為:該代理人於 2020 年 1 月 23 日透過其社交媒體帳戶向其通訊錄上的所有人士發送一則訊息(「訊息」),以當時爆發新型冠狀病毒(「新冠病毒」)疫情為由, 鼓勵收到訊息之人離開湖北省來港躲避疫情及向他購買保險。該訊息發出之時,正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對湖北省採取旅遊限制,以避免新冠病毒的傳播。保監局收到逾 60 宗與該訊息有關的投訴。

就發送該訊息的行為,保監局認為該代理人

  • 違反保監局的《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未遵守其委任保險公司有關跨境銷售實務的政策、程序及其他適用規定;

  • 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時沒有處事持正,違反《保險業條例》第90(a)條,並且其所採取的與進行受規管活動有關的行動,按保監局的意見,是有損或可能有損公眾利益;及

  • 未能以可合理地預期一個審慎的人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時會有的謹慎、技巧和努力行事,而違反《保險業條例》第 90(b)條。

基於上述,該前代理人被裁定犯《保險業條例》第 80(1)條項下的一項不當行為,且並非為持牌個人保險代理的適當人選。在決定懲罰時,保監局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不當行為的持續時間較短, 前代理人已表現出悔意及其並無其他紀律處分紀錄。

保險市場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上是非常重要的。信任取決於持牌保險中介人不論透過使用何種通訊媒介(不論面對面或透過社交媒體平台)出售保險並就保險提供意見時,顯示符合道德的業務常規。 持牌保險中介人在開展受規管活動時採用《保險業條例》規定的符合道德的業務常規並遵守相關行為守則實為至關重要,以確保維持及持續加強公眾對保險市場的信任及信心。保監局不會容忍不符合道德的業務常規,作出有關常規的人士預計會受到嚴重的紀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