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業務常規 - 

街上的流言……臨時攤位和零售地點


2021年5月

臨時攤位和零售地點 在 2020 年下半年,於臨時攤位或新近空置臨近街道的零售地點等公共場所推廣保險產品的持牌個人保險代理數目呈上升趨勢。透過投訴和其他渠道,我們接獲多宗有關此類行為的意見,促使我們提醒持牌個人保險代理及其委任保險公司在以下事宜上應保持警覺:

僅使用預先認可的銷售材料

在某些攤位或零售地點,我們發現有代理人使用 「自製」的銷售材料和橫額的情況(例如:個人代理在未經其委任保險公司批准的情況下製作的橫額 /銷售材料)。該等自製的材料一般放置在攤位/ 商店外的當眼位置,以吸引途人的注意,或者以宣傳單張形式向途人派發,並且通常並不帶有其委任保險公司的標誌。該等自製材料一般會把推廣的保險產品的收益與其他「投資產品」(如通脹掛鉤債券、銀行存款、停車場車位,甚至物業市場)大膽但概括的做出比較。該等自製材料明顯地是為「吸引」注意,在斷章取義的情況下亦可能會有誤導成分,並且(經查詢後)很多該等材料均沒有獲得保險代理人的委任保險公司批准。根據《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的標準及常規 1.1(c),在以廣告宣傳、營銷或推廣保險產品時,持牌保險代理人只應使用其委任保險公司或委任代理機構提供或認可的材料。未有遵從該等規定可能會令保險代理人干犯失當行為。

我們需要的是專業...而非強迫銷售

禮貌地吸引途人的注意並與他們討論有關保險的問題,與攔住途人的去路強迫對方聆聽你的說話具很大的差別。後者的強迫推銷策略通常會引致監管機構接收投訴個案,而涉事的保險代理人會因失當行為而接受調查。強迫銷售行為違反道德規範,並蠶蝕保險業的可信形象。切勿進行強迫銷售!同樣重要的是,持牌個人保險代理從一開始推廣保險產品時便應開誠佈公地介紹所推銷的產品。以免費口罩作招徠,及假裝只是在進行 (與保險無關的)問卷調查,以引起客戶的注意,然後當客戶「上釣」後,便改為推銷保險。 此類行為實難稱得上是「公平對待客戶」。代理人應避免該等有問題的做法,並時刻保持專業及符合道德規範。

準客戶作出知情決定的需要

代理人應時刻緊記,在攤位或臨時零售地點所進行的銷售活動,是無法為準保單持有人提供所需的討論時間,以讓他們了解有關的保險產品並作出知情的投保決定。我們應時刻給予客戶作出知情決定的機會 —這是金科玉律。根據《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 》的標準及常規 2.2(b)和 5.2(a),在向客戶提供意見時,保險代理人應向客戶提供充足資料,以協助他或她作出知情的決定,並向客戶提供有關各保險產品之主要特點的所有相關資料,例如主要保單條款及細則、不保項目、保費水平、費用及收費等。如果客戶需要更多時間考慮,便應給予客戶更多時間作考慮。如有需要,可與客戶另外再約時間作商討。切忌強迫客戶購買他們不需要和不想要的產品。

於街上進行的短期推廣或臨時攤位的營銷可讓更多的公眾接觸到保險中介人(和保險產品)。然而,若此類活動沒有妥善管理,便可能會令市場行為風險增加。為減低上述風險,委任保險公司應制定充足的管控措施,確保所有受規管活動均由其保險代理人以妥善且合乎道德的方式進行。 下述是市場上委任保險公司所採用的良好常規:

  • 在授權個人保險代理進行該等營銷活動前,為其提供合規指導和培訓, 明確指出「宜忌事項」,推廣公平對待客戶;

  • 明確指出只可採用由委任保險公司提供或獲其認可的銷售材料;

  • 要求代理人在開始此類營銷活動前(尤其是他們自行發起的活動), 須事先通知並取得委任保險公司的批准;

  • 保存一份載列保險代理人在每個攤位、銷售點或其他公共場所平台營銷活動的登記冊,以供監察及紀錄保存之用;

  • 定期進行實地考察,甚至喬裝神秘顧客,以確保營銷活動符合內部標準和政策,並符合公平對待客戶的原則。

只要以專業方式行事和合乎道德,並將客戶的利益放在首位,該等街頭銷售行為可以是令到準客戶意識到保險重要性的有效方式。然而,保監局 市場行為部仍會積極關注本文所提及的事宜,職員於經過攤位或零售地點時,可能會故意接受保險代理人的邀請進行討論……為了確保保單持有人會獲享他們應得的良好服務體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