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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保險代理王頌堯因見證偽冒簽署、親自偽冒簽署及作出虛假聲明 被禁止重投業界十二個月


2024年3月27日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因前保險代理王頌堯先生(王先生)見證偽冒簽署、作出虛假聲明及親自偽冒簽署,禁止其重投業界十二個月。

案件始於2020年9月,當時一名保單持有人指示王先生將其現有醫療保險保單移轉至自願醫療保險計劃(自願醫保)保單。保單持有人的女兒是現有保單的受保人,而為了將現有保單移轉至新的自願醫保保單,父親(作為保單持有人)和女兒(作為受保人)均須在保單申請文件上簽署。不過,女兒當時不在香港。為進行申請,父親不僅以自己為保單持有人身分簽署,更在王先生面前以女兒的身分簽署(實際上是偽冒她作為受保人的簽署)。王先生(作為處理該申請的代理人)亦在申請文件上簽署,以確認他已核實該名擬受保人(女兒)的身分,並且曾與她會面和親身到訪他的住所。其實王先生並沒有做這些事情。然而,他仍作出上述虛假聲明,並向保險公司呈交該申請。由於未支付保費,該申請並不成功。

幾個月後,於2021年1月,該父親再次聯絡王先生為其女兒購買另一份自願醫保保單,這次女兒是保單持有人和受保人。女兒當時仍然不在香港。為進行該申請,父親透過王先生的平板電腦於文件的不同位置(再次)簽上女兒的簽名。因注意到父親在簽名時遇到了一些困難,王先生於是在三個位置簽上了女兒的簽名。他亦就核實女兒的身份、與女兒會面和到訪她的住所,作出與之前相同的聲明。這些聲明在這第二次作出時亦並非屬實。

這次申請成功,但保單是發給女兒的。女兒意識到自己當時不在香港所以不可能購買該保單,於是向保險公司提出疑問,王先生不當行為的真相此時被揭發。

本案展現一名保險代理說服自己可以「為求目的,不擇手段」: 以偽冒簽署和作出虛假聲明(這是完全不能接受的)等手段,達到父親為女兒購買保險這個目的(一個崇高的目的)。就購買保險而言,偽造和作出虛假陳述從來不是正當有理的。這些行為不僅不道德,它更提供了理由令保單從一開始便變為無效,從而完全無法達到以獲得具法律約束力的保險保障為初衷的目的。一名如此行事的保險代理完全辜負了他的客户、表現出他對誠信原則(所有保單的基礎)缺乏理解並顯示他缺乏誠信,以致完全不值得信任。這樣的代理人應該接受紀律處分,尤其是鑑於此個案顯示其道德已經敗壞。該名代理人在短短數月的時間內,從見證父親偽冒女兒簽署,進一步淪落至自己偽冒該等簽署。

值得欣慰的是,王先生隨後為自己的行為表現出悔意,在接納紀律行動上態度合作,讓有關事宜得以迅速解決。這不是他不當行為的辯解理由,但保監局在釐定處分程度時視之為一個求情因素。

保監局在決定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採取紀律行動時,已權衡所有相關情況,當中包括:

  1. 王先生沒有確定女兒的保險需要;
  2. 王先生重複地容許父親在申請中以女兒的身分簽署,王先生也在其中一份申請中以女兒身分簽署三次;
  3. 王先生在《顧問聲明》及《住址證明聲明》中作出虛假聲明;
  4. 王先生從新申請中獲得財務利益(即佣金);
  5. 王先生承認其行為;
  6. 女兒認同該自願醫保申請及轉移申請是父親代表她提出的,並隨後撤回其投訴;
  7. 王先生當時的行業經驗有限(2 年),並沒有過往被紀律處分的紀錄;及
  8. 傳遞訊息以阻嚇類似行為的需要。

如欲了解更多保監局的執法工作,可瀏覽保監局網站的「法規執行消息」。公眾亦可於保監局網站的「持牌保險中介人名冊」,搜尋保監局向持牌保險中介人採取的公開紀律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