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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前保險代理人因適當人選準則被保險業監管局禁止重投業界


2024年3月4日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就三名前保險代理人違反適當人選要求,分別採取紀律行動。每宗個案的前保險代理人都被禁止於特定年期內申請保險中介人牌照。

其中兩宗個案的前保險代理人,爲了證明自己在之前的自律規管制度下符合成為保險代理人的最低學歷要求,而使用了虛假學歷證書。此等行為明顯違反適當人選要求。

任何人士作出如此欠缺道德和誠信的行為,違反保險市場賴以為基礎的信任,都應被處罰禁止重投業界,直至他們完全改過自新以證明自己值得被信任。這個過程只能夠並必須由完全接受和承認過錯開始。這兩宗個案的涉案人士被禁止重投業界3年。保監局受制於自律規管制度下的適用規則以決定個案的處分,而在新的(及現時的)制度下,保監局可按照《保險業條例》就此等行為作刑事檢控。保監局不會姑息任何企圖在申請牌照時提交虛假學歷證書的行為,將會按法例允許的最大範圍作出檢控。

保險公司在這方面亦擔當一定角色,確保在錄用新保險代理人時,核實其符合適當人選要求,包括核實其學歷證明。如保監局發現有任何準保險代理人逃過獲授權保險公司的管控,該保險公司可預期其管控措施和程序會被即時審查,公司亦須為有關缺失負責。

第三宗個案涉及一名前保險代理人,該人士亦為《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強積金條例》)下的附屬中介人。該前代理因違反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的操守要求,在經保監局(作為保險業附屬中介人的前線監督)調查後,被積金局處分。其違反操守的行為包括在未獲得客戶授權下轉移權益及冒認客戶以獲取帳戶資料。

在決定個別人士是否適當人選或是否該續任持牌保險中介人的時候,保監局必須考慮該人士是否有能力稱職地、誠實地和公正地進行保險受規管活動、該人士的信譽和誠信,以及包括積金局在內的機構有否針對該人士採取任何紀律行動。是次違反操守的行為涉及該人士作為《強積金條例》下附屬中介人代表客戶進行交易,與進行保險受規管活動相似。因此,保監局認為既然其作為《強積金條例》下附屬中介人適當人選的資格被質疑,其作為保險中介人適當人選的資格亦受到挑戰,因此保監局採取與積金局同步的紀律行動。

這些個案展現了保監局有決心行使權力採取紀律行動,以強調保險中介人符合適當人選要求以履行職責的需要,從而確保保險市場繼續建基於信任之上。

如欲了解更多保監局的執法工作,可瀏覽保監局網站的「法規執行消息」。公眾亦可於保監局網站的「持牌保險中介人名冊」,搜尋保監局向持牌保險中介人採取的公開紀律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