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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監管局因曾廣智與安排僱員補償保單有關的不當行為暫時撤銷其牌照兩個月並施加港幣40,000元罰款


2023年12月22日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就一名保險經紀公司業務代表曾廣智先生(曾先生)的不當行為,採取紀律行動,暫時撤銷其牌照兩個月,並施加港幣40,000元罰款。

於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間,曾先生協助一位客戶取得僱員補償保單的報價。於2019年6月10日,客戶接受報價並同意購買保單。曾先生隨後在2019年8月25日通過電郵向保險公司提交了客戶的保險申請表。然而,該電郵因未送達而被退回。曾先生於2019年9月24日才發現保險公司尚未收到該電郵,並在當天重新發送該電郵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以「暫予承保(hold cover)」基礎簽發僱員補償保險(有效期至2020年6月9日),並告知曾先生客戶需要提供進一步文件以完成保單安排。

儘管曾先生保險經紀公司的負責人於2019年10月至11月期間的兩次提醒,他依然忽視此事且未有與客戶跟進以獲取進一步的文件。由於保單僅以「暫予承保」基礎承保,因此於2020年6月9日到期時,保險公司沒有發出續保通知書。於2020年6月26日,勞工處要求客戶出示有效的僱員補償保險的證明。當時,由於客戶尚未續保(因未收到續保通知書),客戶沒有有效的僱員補償保險。為解決問題,曾先生建議客戶提交所需文件以續保保單。保險公司簽發了僱員補償保險,但於2020年7月2日起才生效,即客戶在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7月1日的21天內沒有保險保障。

客戶因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40條而被指控,鑑於客戶屬初犯,該指控後來被撤回。

客戶於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間沒有僱員補償保險,是曾先生未有採取任何行動的直接後果。作為一名業務代表,曾先生應明白客戶於2020年6月9日到期的保險僅在「暫予承保」的基礎上承保,即該保障取決於客戶提交保險公司要求的文件以完成保單的安排。在未提交這些文件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的承保可能在任何時候被撤銷,使客戶面臨沒有僱員補償保險的風險。此外,由於曾先生未有告知客戶需要提交文件安排,保單的安排手續從未正式完成,因此於2020年6月9日「暫予承保」的保單到期時,保險公司未有發出續保通知書。這導致客戶於2020年6月26日在勞工處檢查時沒有有效的僱員補償保險,從而違反《僱員補償條例》。

保險經紀公司的業務代表獲發牌進行「受規管活動」,包括代表客戶安排保險合約。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時,業務代表必須以必要的謹慎、技巧和努力行事,曾先生在這方面未能達到要求。保監局考慮到事發時適逢新的僱員補償保險標準化程序推出,而保險中介人必須作出適應,但這並不能成為曾先生犯錯的藉口。業務代表所持有的牌照,意味著即使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工作繁忙、工作環境緊張等困難,他仍須按照《保險業條例》(第41章)的規定履行其專業職責。事實上,在重重挑戰中忠於自己的專業責任和標準,正是專業精神的定義,也是公眾在尋求持牌保險中介人提供保險服務和專業知識時對他們的最低期望。

因此,曾先生的行為不符合保險經紀公司的持牌業務代表的標準,繼而損害了其保單持有人客戶的利益。保監局認為採取紀律行動合理。

保監局在決定依據《保險業條例》第81條採取紀律行動時,已權衡所有相關情況。考慮到曾先生的不當行為雖然犯錯程度及潛在後果嚴重,但過失行為只是暫時的,且並不涉及不誠實行為。這些輕判因素,以及曾先生的保險經紀公司負責人對其表達的支持,促使保監局縮短暫時撤銷牌照的期限,並以罰款抵消較長的撤銷牌照時間(保監局認為,從本案的具體情況看,停職比罰款更嚴重)。因此,紀律行動反映了相關考慮以及以下相關因素:

  1. 客戶的利益受到嚴重的損害;
  2. 曾先生承認自己的不當行為;
  3. 曾先生的不當行為並不涉及任何不誠實或個人利益的因素;
  4. 曾先生跟進事件,協助客戶購買保險並向勞工處解釋情況;
  5. 曾先生並無其他紀律處分紀錄;及
  6. 傳遞訊息以防止類似行為的需要。

如欲了解更多保監局的執法工作,可瀏覽保監局網站的「法規執行消息」。公眾亦可於保監局網站的「持牌保險中介人登記冊」,搜尋保監局向持牌保險中介人採取的公開紀律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