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前保險代理人因挪用及不當處理保費被保險業監管局禁止重投業界六年


2023年12月20日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就一名前保險代理人不當處理及挪用兩名保單持有人的保費款項,禁止他於六年內申請牌照。

於2014年,該代理人向自小認識的朋友和其妻子出售危疾保單。於2017年11月,代理人通知他們,只要將當時月繳的保費支付模式改為年繳,便可獲得保費折扣。這是一個謊言,代理人藉此誘使客户取消他們的自動轉帳安排,並將年度保費存入其個人銀行帳户。代理人沒有向其委任保險公司繳交該筆保費,而是將資金用作個人用途。兩份保單均因沒有支付保費而於2018年1月失效。

於2018年10月,代理人吿訴客户,如果於該星期內繳付續保保費便可獲得相同的保費折扣。代理人甚至表示,如他們不能及時提供資金,可代他們繳付保費以獲取折扣。該兩位客户接受代理人的提議,並在相信代理人已代他們繳費的情況下,將續保保費款項轉帳予代理人。除了保費折扣屬謊言外,代理人根本從未代客戶向保險公司支付過保費,而有關保單已失效了10個月。

當客户以為保單仍然生效,並透過代理人就保單提出申索時,事件才被揭發。起初,代理人在被問及申索和保單的狀況時,仍以各種藉口辯解。然而,客户最終聯繫保險公司並發現實情。面對客户的質詢,代理人只退還於2018年收取的保費款項,但沒有交還2017年共港幣20,149.70元的保費。

代理人在保監局的調查中承認自己的不當行為。

本案表明公眾人士信任保險中介人為他們安排保險的程度,以及誠信和道德為何是保險從業員須具備的基本先決條件。信任是推動保險市場前進的動力,亦是令保險能夠履行其重要社會功能的工具。如保險中介人以不道德行為破壞信任,監管機構便須介入以作出懲罰,並清晰地傳達對此毫不容忍的訊息。

本案涉及嚴重失信,牽涉的不是一般的客户關係,而是一段童年友誼,保險代理人藉此獲取不誠實的個人利益。代理人在2017年首次成功欺騙客户後,於2018年經不起誘惑而作出第二次的欺騙行為。第二次的欺騙更是精心策劃,他藉假裝為客戶代支保費令他們獲得虛構的保費折扣,凝造互惠互利的效果,致使客戶向他支付款項。在代理人試圖解釋為何無法獲得索償時,第三組謊言隨之而來。

對與錯的道德界線顯而易見,但一旦跨越了,界線便會變得模糊,令人容易一再跨越,直至界線於違規者的腦海中完全消失為止。這正是道德敗壞的本質,在本案中,它導致代理人背棄友誼,屬最差劣的失信行為。

雖然公眾人士透過朋友或有關係的保險代理人購買保險,可能並不罕見,但不論是否存在個人關係,代理人在保險監管框架下均須持守相同的專業標準和道德水平。當有保險代理人濫用代理人及朋友的身份挪用保費,保監局會毫不猶豫地以應有的罰則懲戒有關不可容忍的行為。簡而言之,保監局對此等行為是零容忍的。

保監局敦促保單持有人應經常使用保險公司提供的官方支付渠道繳付保費。個人保險代理不得透過其個人銀行帳户收取保費款項,而保單持有人亦應避免以此支付保費。

由於案情發生在現行保險中介人規管制度於2019年9月23日生效之前,保監局受制於當時的適用規則以決定本案的處分。然而,在上述規限下,為期六年禁止申請牌照的處分反映保監局對本案出現的不道德和不當行為的零容忍態度。在決定所採取的紀律行動時,保監局已權衡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1. 該代理人誤導和欺騙的行為是蓄意的;
  2. 該代理人隱瞞了保單失效的實情;
  3. 該代理人從其行為中獲取了財務利益;
  4. 該客户因保單失效而未能申索已招致的醫療開支;
  5. 該代理人承認其行為;及
  6. 傳遞強烈信息以防止不當處理及挪用保費的不當行為的需要。

如欲了解更多保監局的執法工作,可瀏覽保監局網站的「法規執行消息」。公眾亦可於保監局網站的「持牌保險中介人登記冊」,搜尋保監局向持牌保險中介人採取的公開紀律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