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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前保險代理人在前自律規管制度下因使用虛假學歷證書被保險業監管局禁止重投業界三年


2023年11月22日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向兩名前保險代理人採取紀律行動,事緣兩人在不同情況下分別使用兩份虛假學歷證書,以證明自己在之前的自律規管制度下,符合成為保險代理人的最低學歷要求。兩宗個案均依照提交虛假學歷證書時的規定處理。

在兩宗個案中,兩名前代理人在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委員會)第一次申請登記成為獲授權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時,各使用了一份虛假學歷證書(分別為2013年及2017年)。其後,委員會推出加強的審核要求,代理人須提供進一步證明文件,以證明學歷證書的真確性。為滿足加強的審核要求,兩人於2019年各向委員會提交另一份學歷證書,以說明他們符合最低學歷要求,但同樣地,兩份證書均為虛假文件。在兩宗個案中,兩人均並非從所提交的學歷證書上列出的機構畢業,因此未能達到最低學歷要求。

保險代理人行事必須符合道德及具備誠信,以作為專業的基本標準。公眾信任並依賴保險代理人在保險事宜上的意見及建議,而任何人士向監管機構提交虛假學歷證明,顯示其缺乏道德及誠信,亦破壞了這份信任。有關人士應被禁止參與保險市場,直至證明其完全改過自新及恢復誠信,過程中亦必須承認有關不當行為。

保監局持續處理的虛假學歷證書個案,均源自局方於2019年9月23日接手規管持牌保險中介人之前的時期。這些個案須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條例》)附表11的過渡性安排,以事發時的有關規定及根據委員會的紀律處分方式處理1。保監局在這些限制之下,會繼續全力和積極地對有關個案作出處分,並公布保監局的行動,以持續強化以下訊息: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這些卑劣行為均是完全不能接受的,亦不應再出現。

自從保監局接手規管持牌保險中介人後,《條例》明文規定凡申請牌照或認可時向保監局提交虛假資料,均為刑事罪行2。任何人士干犯有關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最高第5級罰款3和監禁六個月。保監局將毫不猶疑地檢控任何企圖在現行制度下於申請牌照過程中遞交虛假學歷證書的人士。

保監局提醒保險公司(及其執行管理中介人的職能的管控要員)同樣扮演重要的角色,須確保在聘請和錄用新保險代理人的過程中,充分核實新保險代理人為申請牌照而向保監局遞交的資料的真確性。保險公司採取的檢查和核實程序,是該公司在委任新保險代理人之前的錄用過程的重要部分。保監局會繼續透過對保險公司的查察和持續監察行為操守的工作,評估保險公司在有關問題上的管控和流程是否充分,並要求公司對此負責。

如欲了解更多保監局的執法工作,可瀏覽保監局網站的「法規執行消息」。公眾亦可於我們網站的「持牌保險中介人登記冊」,搜尋保監局向持牌保險中介人採取的公開紀律行動。

備註:

1根據《條例》附表11第113(4)(d)條,在處理自律規管機構未了結的違規個案時,保監局可按照所涉及的自律規管機構可施加的紀律制裁,對指明人士施加有關紀律制裁。

2《條例》第64ZZE條列明就牌照或認可申請提供虛假資料的有關罪行。

3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附表8,第5級罰款現時為港幣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