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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保險代理人因偽造客户指示及偽冒客户簽名而被保險業監管局禁止重投業界18個月


2023年5月29日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已對一名前保險代理人採取紀律行動,禁止她於18 個月內申請成為持牌人士。該代理人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間先後兩次偽造客户的指示和偽冒客户簽名,而被裁定為並非適當人選及被施加有關處罰。

於2021年11月30日,該代理人收到客户的支票,用以支付兩份有效保單的年度保費。該代理人將支票呈交有關的保險公司,但在隨附收據中未有準確記錄兩份保單各須繳付的保費款額。這導致其中一份保單所支付的保費不足,另一份保單的保費則超額支付。為糾正錯誤,該代理人於2021年12月偽造了一封客户的信件,指示保險公司將保費從一份保單轉撥至另一份保單。然而,由於該代理人在偽造的指示信件中包含了錯誤的信息,而實際上增加了尚欠保費的保單的欠款。為試圖進一步糾正錯誤,該代理人於2022年1月偽造了第二封客户的指示信件。雖然第二封偽造信件已提交予保險公司,但在處理該信件前,客户已收到一份保費逾期通知書,通知其保單因保費不足而啟用了自動保費貸款。這導致客户的家屬直接與保險公司聯繫,從而揭發事件。

雖然客户因保險公司在發現事件後不久便糾正了錯誤,未有蒙受任何財務損失,但該代理人的上述行為仍被保險公司轉介至保監局進行調查。

在考慮本案時,保監局注意到該代理人最初錯誤地填寫臨時收據的行為,並非須採取紀律行動的原因。這是人為上的錯誤(保監局亦注意到該代理人以自身的健康狀況為由解釋此事)。相反,本案須採取紀律行動是由於該代理人試圖糾正錯誤所作出的行為。誠信和良好品格是成為持牌保險代理適當人選的核心特質。誠信意味着即使面對困難時仍做正確的事。儘管坦承錯誤可能會令客户失望,但這才是正確的做法,並可迅速地使最初的錯誤得以糾正。相反,該代理人偽造並呈交兩封指示信件,並在每封信件上偽冒客户簽名。上述行為表明其缺乏誠信和良好品格,導致客户的利益可能蒙受損失。保監局不會姑息此等缺乏道德的行為,並認為有需要採取適當的紀律行動。

保監局在決定有關紀律制裁時,已權衡所有相關的情況,包括:

  1. 該代理人濫用了客户對其之信任;
  2. 該代理人承認在一個月內偽造該兩封信件及偽冒客户簽名;
  3. 該代理人的行為是故意的和刻意的;
  4. 該代理人的健康狀況;
  5. 該客户未有蒙受任何經濟損失;
  6. 該代理人擔任保險代理人已約21年,此前並未有受過任何紀律處分;及
  7. 傳遞信息以防止類似不當行為的需要。

此外,保監局確認該代理人在接納所採取的紀律行動上的合作態度,致使本案得以迅速解決1

有關紀律行動聲明的全文載於此(只有英文)。如欲了解更多保監局的執法工作,可瀏覽保監局網站的「法規執行消息」。公眾亦可於我們網站的「持牌保險中介人登記冊」,搜尋保監局向持牌保險中介人採取的公開紀律行動。

備註:

1根據《保險業條例》第84(1)條規定,如在保監局考慮根據第81條行使權力的期間,認為就維護保單持有人或潛在的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或公眾利益而言,藉著與有關人士達成協議而作出以下作為,屬適當之舉,保監局可隨時與該人達成協議,作出以下作為—(a)行使保監局根據第81條可就該人行使的權力;及(b)採取保監局認為就有關個案的情況而言屬適當的額外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