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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前保險代理人於前自律規管制度下因使用虛假學歷成績單被保監局禁止重投業界三年


2023年5月16日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對一名前保險代理人採取紀律行動,該名前保險代理人使用據稱由一間澳洲大學發出的虛假學歷成績單,以證明他符合根據前自律規管制度成為保險代理人的最低限度學歷要求。本案是按照提交虛假學歷成績單時的適用規定處理的。該前保險代理人被禁止於三年內再次申請牌照。

該前保險代理人承認於2015年使用該虛假學歷成績單,以支持其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申請註冊為兩間獲授權保險公司(分別屬於同一公司集團的人壽保險公司和一般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前代理人在申請表格中申報的事項,包括其在該申請表格中提供的所有資料是完整並真實的。該申請獲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所接納,而前代理人獲得註冊成為保險代理人。

於2018年初,在該前代理人與原主事獲授權保險公司的代理合同終止後,他使用同一份據稱由該澳洲大學簽發的虛假學歷成績單,以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申請獲委任為另外兩間獲授權保險公司(分別屬於同一公司集團的人壽保險公司和一般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上述申請亦再次獲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所接納。

於2018年4月,其中一間該前代理人的新主事獲授權保險公司聘用一名外部供應商以核實該學歷成績單的真實性。通過這個核實過程,保險公司發現該澳洲大學並沒有發出有關學歷成績單,而且學歷成績單是虛假的。保險公司於是尋求與前代理人澄清此事。隨後,保險公司收到據稱由該澳洲大學的畢業辦公室簽發的一封信件,核實該大學曾錄取前代理人。然而,信件並沒有註明日期和簽名,所顯示的電話號碼亦不完整。保險公司通過其外部供應商對這封信件進行了進一步的盡職調查,發現這封信件並不是該澳洲大學的畢業辦公室簽發的,而且是虛假的。保險公司隨後終止了前代理人的合約,並向保監局報告有關事件。

經保監局調查,該前代理人承認該虛假學歷成績單是以澳幣100元購入,並知道虛假學歷成績單所載的資料並非屬實。他進一步承認在獲悉該保險公司無法核實虛假學歷成績單的真實性後,購買虛假信件作證明。

這些涉及保險代理人憑藉虛假學歷進入保險業界的案件發生於保監局在2019年9月實施並生效的保險中介人新規管制度之前。這些案件令保險行業於往年蒙上了陰影。然而,本案正突顯為何保險中介人的新規管制度需要保險公司(通過其執行「管理中介人的職能」的管控要員)對其代理人隊伍在招聘和入職的盡職調查流程中實施充分的管控和流程。本案的保險公司經驗證過程而發掘真相,發現了該學歷成績單是虛假的,以使其能夠迅速採取行動,終止該代理人的合約,並向保監局報告有關案件。

任何人士如購買虛假學歷成績單,利用它成為一名保險代理人,並進一步通過獲得一封虛假信件來謊稱虛假學歷成績單為真實,即顯示其缺乏道德和誠信,並違反保險市場賴以為基礎的信任,亦不應作為金融服務業的一分子。保監局不會容忍任何人作出類似作為,並將毫不猶豫地繼續採取所需行動。

如前所述,保監局需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條例》)附表11的過渡性安排,以事發時的有關規定和按照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的紀律行動方針處理本案1。根據2019年9月23日實施的現行(即新的)持牌保險中介人規管制度,在《條例》之下申請牌照或認可時向保監局提交虛假資料,現為刑事罪行2。任何人士干犯有關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最高第5級罰款3和監禁六個月。如上所述,保監局將毫不猶疑地檢控任何企圖於申請牌照過程中遞交虛假學歷證書的人士。

本案表明保險公司(及其執行管理中介人的職能的管控要員)同樣扮演重要的角色,須確保在聘請和處理新的保險代理人獲委任的過程中,對擬成為新的保險代理人為申請牌照而向保監局遞交的資料的真確性進行充份的核實。發現本案真相的保險公司所採取的檢查和核實程序,應獲建議成為任何保險公司在任命新保險代理人之前的檢查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對保險公司的查察和持續監察行為操守的工作,保監局將繼續評估保險公司在有關問題上的管控和流程是否充份。

如欲了解更多保監局的執法工作,可瀏覽保監局網站的「法規執行消息」。公眾亦可於我們網站的「持牌保險中介人登記冊」,搜尋保監局向持牌保險中介人採取的公開紀律行動。

備註:

1根據《條例》附表11第113(4)(d)條,在處理自律規管機構未了結的違規個案時,保監局可按照所涉及的自律規管機構可施加的紀律制裁,對指明人士施加有關紀律制裁。

2《條例》第64ZZE條列明就牌照或認可申請提供虛假資料的有關罪行。

3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附表8,第5級罰款現時為港幣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