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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前保險代理人在前自律規管制度下因使用兩份虛假學歷證書被保險業監管局禁止重投業界三年


2023年1月10日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向一名前保險代理人採取紀律行動,事緣她在兩次不同情況下,使用了兩份不同的虛假學歷證書,以證明自己在之前的自律規管制度下,符合成為保險代理人的最低學歷要求。該名前代理人依照提交虛假學歷證書時的規定,被禁止於三年內再次申請牌照。

該名前代理人於2015年10月根據自律規管制度,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委員會)申請登記成為一間獲授權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時,提交了一份虛假的學歷證書,並於2015年12月,向委員會登記成為另一間獲授權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時,再提交另一份虛假學歷證書。兩份學歷證書聲稱由前代理人未曾就讀的兩間學校發出。儘管該名前代理人曾於虛假學歷證書列出的兩間學校以外的學校就讀,故此符合登記成為保險代理人的最低學歷要求,但仍然使用該兩份虛假學歷證書。

公眾信任並依賴保險代理人在保險事宜上的意見及建議,因此保險代理人行事必須符合道德及具備誠信,以作為專業的基本標準。一名人士在兩次不同情況下向監管機構提交虛假學歷證明,顯示其缺乏道德及誠信並破壞信任,而信任正是保險市場的基石。有關人士應被長時間除牌。案件的重點並非她是否符合最低學歷要求,而是與其品格有關:她在知情的情況下,向監管機構兩度提交虛假文件,顯示其不是保險代理人的適當人選,亦對保險代理人的職責及道德責任缺乏了解。

保監局對此等行為持續採取零容忍態度。任何人士在之前的自律規管制度下,嘗試使用虛假學歷證書,均不會被視為適當人選,直至證明其完全改過自新及恢復誠信。

如前所述,本案須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條例》)附表11的過渡性安排,以事發時的有關規定及根據委員會的紀律處分方式處理1,故此,該名前代理人被禁止重投業界三年。

於2019年9月23日實施的持牌保險中介人規管制度,加強了在申請牌照過程中提交虛假學歷證明的罰則。凡申請牌照或認可時向保監局提交虛假資料,現為刑事罪行2。任何人士干犯有關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最高第5級罰款3和監禁六個月。保監局將毫不猶疑地檢控任何企圖於申請牌照過程中遞交虛假學歷證書的人士。

保險公司亦須確保在聘請和委任新入職保險代理人的過程中,充分查核向保監局遞交資料的真確性,並視之為新入職保險代理牌照申請程序的一部分。

如欲了解更多保監局的執法工作,可瀏覽保監局網站的「法規執行消息」。公眾亦可於我們網站的「持牌保險中介人登記冊」,搜尋保監局向持牌保險中介人採取的公開紀律行動。

備註:

1 根據《條例》附表11第113(4)(d)條,在處理自律規管機構未了結的違規個案時,保監局可按照所涉及的自律規管機構可施加的紀律制裁,對指明人士施加有關紀律制裁。

2 《條例》第64ZZE條列明就牌照或認可申請提供虛假資料的有關罪行。

3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附表8,第5級罰款現時為港幣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