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公眾披露規定的主要目標,是與國際監管基準看齊,並透過向公眾提供具意義及實用的資訊,以提升市場紀律及透明度。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計劃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下的附屬法例,於2026年實施公眾披露規定。相關立法建議已完成公眾諮詢,並於2025年8月發表了相關的諮詢總結。
公眾披露規定適用於所有獲授權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須披露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及披露報表,但以下類別則除外:
勞合社只須披露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預期於2026年全面實施法定的公眾披露規定下,保險公司每年須提交披露報表。香港保險公司及指定保險公司1須按公司層面披露資料,而非香港保險公司(不包括指定保險公司)則須按香港分行層面披露。披露報表是根據《保險業條例》下規管的估值及資本框架編製(與根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財務報告準則編製的財務報表不同)。
1如按保監局的意見,某非香港保險公司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其大部分保險業務,保監局可藉向該保險公司送達書面通知,指定該保險公司為指定保險公司。
披露報表的範本載於諮詢總結的附件D ,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 部分 | 披露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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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簡介 |
保險公司的名稱、業務性質、業務運作地點及公司架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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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治框架 |
保險公司的管治框架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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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狀況 |
根據風險為本資本制度所釐定的資產負債表,包括長期業務、分紅業務(屬長期業務一部分)及/或一般業務的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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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 |
與保險公司持有的投資相關的估值假設及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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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負債 |
按業務類別劃分的長期業務及/或一般業務的保險負債,以及相關的估值假設及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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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表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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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充足水平 |
訂明資本額及其風險組成部分、資本基礎及其資本分類,以及資本基礎與訂明資本額的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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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 |
風險偏好、風險管治架構,以及保險及投資風險的風險管理 |
作為過渡安排,保監局已透過2025年8月8日發出的通函(請參考英文版本),要求保險公司披露首個實施風險為本資本制度的財政年度(即2024的財政年度)的披露報表中的量化部分。2024財政年度的披露資料包括財務狀況、保險負債及資本充足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