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劳合社监管规定


劳合社须遵从类似适用于其他获授权保险公司的监管规定。劳合社的任何成员在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任何期间,劳合社、劳合社的任何成员及作为一个整体的劳合社各成员均须遵从《保险业条例》(第41章)第VII部所载的有关劳合社的特别条文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

  • 偿付准备金规定;
  • 劳合社获授权代表为适当和合宜人选;
  • 呈报规定;
  • 在香港维持本地资产;及
  • 规管保险中介人。

此 外 , 劳 合 社 亦 须 受 保 险 业 监 管 局 在《保 险 业 条 例》下 的 干 预 权 力 及 某 些 规 管 权 力 所 管 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