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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个人保险代理不仅仅是个人保险代理


202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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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保险人委任以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个人,必须为持牌个人保险代理。此类牌照可让个人保险代理销售、洽谈、安排及就其委任保险人所提供的保险产品提供意见。

上述内容概括了于香港保险业中从事业务的前线个人保险代理的核心职能。他们的工作重点是开拓客户及建立客户关系。透过此过程,他们得以了解客户的情况,识别其保险需要,并介绍由其委任保险人提供的合适保险产品以满足该等需要。他们协助客户作出知情决定,并引导客户完成申请及安排过程。当保单安排及签发后,于保单的有效期内,代理人会持续向客户提供意见,回应客户对保单收益及保障的查询,协助处理索偿以及续保(如适用),并检视保单是否仍适合客户随生活变化而不断演变的需要。

 


由个人保险代理晋升至代理人经理

与大部分事业发展一样,个人保险代理的职涯发展通常会随时间推移而承担更多管理责任,包括监督、指导、培训及辅导资历较浅的保险代理人。随着他们晋升至更高层的管理角色,他们亲自从事核心受规管活动的时间会减少,而会更多地管理其他代理人于进行受规管活动时的表现。

此职涯发展反映了授权保险人的典型人寿代理架构,即代理人会被分成不同的团队、分区及区域层级,并于不同管理层级之下运作。

 


由个人保险代理晋升至代理人经理

以下以一名虚构的个人保险代理 Shirley为例。Shirley 就职于虚构的 X 保险公司,其代理事业发展可能如下:

  • 保险代理人(前线:0–3 年)——Shirley 透过现有团队成员的介绍获聘为 X 保险公司成为准代理人并加入该团队。作为新加入者,她须通过《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IIQE)、完成向保监局的牌照申请程序,以及接受 X 保险公司全面的新员工的产品及合规培训。在此阶段,Shirley的工作主要集中于核心受规管活动(开拓客户、销售、安排保单及提供售后服务)。在单位经理的指导支持下,她逐步建立其客户基础。踏入第三年时,她开始向团队引荐潜在新成员,并续领其第二个三年期牌照。
  • 单位经理/高级单位经理(3–7 年)——约 3 年后,Shirley首次晋升初级管理阶层成为单位经理,负责管理由 5 名进行受规管活动的前线个人保险代理所组成的单位。她此时需分配时间进行前线受规管活动(开拓及持续服务其个人客户基础)及监督管理其 5 名「下线」代理人。她透过其团队的下线代理人所销售保单的管理佣金以获取履行管理职责的报酬。其后,她将团队扩展至 15 名下线代理人,并晋升为高级单位经理。
  • 分区经理/分区总监(7–15 年)——拥有近十年经验后,Shirley 成为分区经理,属代理层级的中层管理。她现时负责监督 3 个由单位经理管理的单位,共 35 名下线代理人。其重心从亲自进行前线受规管活动转移至透过单位经理管理整个分区。她训练单位经理成为领导者、推动团队扩展,同时确保整个分区内所有下线代理人皆符合监管要求。随着其管理的单位数目增加,她晋升为分区总监,旗下单位组成完整分区。总计,她透过向其汇报的单位经理监督 75 名下线代理人。
  • 区域总监——Shirley 的职涯顶峰为成为区域总监,负责多个分区(每个由多个单位组成),并就整体管理及监督承担最终责任。作为区域总监,她领导管理超过 200 名代理人的多层级代理架构。。

于整个职涯发展过程的每个阶段,Shirley 一直保持其个人保险代理牌照,并具备进行前线受规管活动的资格。即使她已完全转向管理及监督其下线个人保险代理进行受规管活动,并非自身进行受规管活动,她仍然维持其牌照。换言之,职级愈高,其工作愈超出其牌照的原始范畴而进入管理领域。

与负责人角色的比较

这正是《保险业条例》下中介人牌照制度的一项特殊之处。每间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均须根据《保险业条例》委任一名「负责人」。负责人于监管层面上,对公司内所有个人的业务代表必须遵守保险业监管框架负最终责任。负责人职位为嵌入保险业监管框架内的管理岗位,并于《保险业条例》下获赋予特定管理及合规职责。在几乎所有情况下,负责人同时亦为行政总裁,负责该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整体业务表现(包括业务生产)。

相比之下,保险人代理架构中较高管理层级 —— 区域总监、分区总监、分区经理及单位经理(以下统称为「代理管理人」)—— 其工作性质更接近负责人角色,即负责管理他人,而非从事个人保险代理本身的工作。然而,《保险业条例》中并无正式为相当于「负责人」的代理管理人赋予角色。他们依然仅是持牌个人保险代理。

尽管如此,保监局正日益运用现行保险业监管框架采用一种监管方式,以规管代理管理人于代理架构中的监督责任,类似于规管保险经纪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的负责人。与负责人相似,代理管理人对其管理的个人保险代理的业务表现负责 —— 代理文化中大量强调「百万圆桌会议」(MDRT)资格,而该资格正正以生产表现为唯一焦点。然而,代理管理人(同样地与负责人类似)亦需确保其下线代理人所从事的业务符合保险业监管框架。

鉴于代理管理人能显着影响其下线代理人所进行受规管活动的水准,代理管理人应就其合规责任承担问责(如同负责人须承担问责般)。以下我们概述保监局在此方面的监管方式。
 


代理管理人在保险业监管框架下的问责

「适当人选」要求——问责的切入点

即使代理管理人实际进行受规管活动的部分可能很小,他们仍须持牌照为持牌个人保险代理。进行受规管活动是其逐步攀升至管理职责的基础专业。要管理其他代理人进行受规管活动,代理管理人必须具备亲自执行(并知道如何正确执行)该等活动的能力。即使已到管理层,亦可能须于特别困难的情况下,亲自接触客户。其持续持牌身分使其得以做到此点。

其作为持牌人,亦让保监局可就其管理职责向其问责。作为持牌个人保险代理,代理管理人须为适当人选以进行受规管活动。若有关情况引起对其是否属适当人选的怀疑,保监局可采取纪律行动,包括罚款、谴责、暂时吊销或撤销其牌照。

于评估代理管理人是否仍为持牌个人保险代理的适当人选时,亦会考虑其履行管理职务的恰当程度。若某下线代理人于进行受规管活动时违反《持牌保险代理人操守守则》的要求,而该违规源于代理管理人的错误指导或指示,则代理管理人与违规的代理人的适当性亦会同时受到质疑。若某区域、分区或单位出现特别差或系统性的违规纪录,上层代理管理人亦会受到审视。

「适当人选」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为代理管理人施加监管责任,要求其履行管理职责时,须确保其下线代理人按照《保险业条例》要求之操守标准进行受规管活动。

管理中介人的管控职能

代理管理人的监管问责亦反映于《保险业条例》第13AE条的要求,即所有透过个人保险代理销售保单的保险人,均须设立一个管理中介人的职能。

该职能负责建立并维持内部管控措施,以 (i) 管理其持牌个人保险代理;(ii) 监察其遵从《保险业条例》;(iii) 确保个人保险代理为保险人开拓业务的安排符合《保险业条例》、 《持牌保险代理人操守守则》及保监局的适用指引。

在保险业监管框架中纳入管理中介人的管控,反映出对代理管理人的监管期望已不限于销售层面(达成销售指标或招聘人数),而需包括日常管理中的合规责任。保险人所委任负责管理中介人的管控的管控要员(KPIM)高度依赖代理管理人,将公司所要求的合规标准向下传递。代理管理人须训练、指导及协助其下线代理人于日常受规管活动中符合相关要求。他们需监察其单位、分区及区域的整体合规情况,并于出现违规时向上级汇报。代理管理人正是协助实际及有效地落实该等合规管控及要求的执行。

因此,要使管理中介人的管控职能真正发挥效用,获授权保险人(及KPIM)必须建立机制,使代理管理人须就此部分的角色承担问责。此要求必须反映于代理管理人的工作范围、合约、绩效指标、晋升准则、领导力培训和薪酬及其他奖励制度中。

操守查察及对道德企业文化的关注

操守查察是保监局监管方法的重要一环。其目的为评估授权保险人之管控及程序是否足以确保其符合保险业监管框架下的操守要求。查察的一个核心重点是评估保险人的企业文化,即保险人的员工/代理人在与客户往来时所表现的行为规范、做法及价值观。

于查察过程中,保监局查察人员会直接接触代理管理人。事实上,保监局以抽样形式选取接受非正式访谈的人员时,会特意安排包括代理管理人。透过此方式,保监局充分理解代理管理人在实施有效合规及道德业务操守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代理管理人在KPIM的监督下,须将道德操守的价值观向下传达至其前线代理团队,并辅导他们于客户往来时如何展现这些价值观。当我们于访谈中询问前线代理人的榜样是谁时,他们几乎都会提及其代理管理人。

因此,代理管理人能成就或破坏保险人的道德业务操守的声誉。他们可以填补操守管控与客户体验之间的空隙,提出以客为本的解决方案,并确保操守管控真正达到公平对待客户的目的。相反,若代理管理人盲目追求短期目标以追赶业绩,则可能破坏文化。于此意义上,他们是文化建筑师。

近期由保监局处理的自我呈报案件中,清楚显示代理管理人作为文化建筑师及作为侦测不当行为第一防线的重要性。在这些案件中,代理管理人主动对团队活动进行随机抽查(例如检视保单组合是否出现异常事件,如提前终止、或使用保单价值/保单贷款缴付保费等)。透过此等审查,代理管理人及早识别出红旗信号,包括某些下线代理人的保单组合于短时间内重复出现异常事件。

于查询后,下线代理人承认不当行为(例如挪用客户保费,令因未缴续保保费而触发保单贷款)。代理管理人随后将案件适时上呈至保险人的合规部门作跟进。这使其后展开内部调查并最终终止涉事代理人的合约。更重要的是,这些行动协助保护客户利益,并使受影响的保单恢复至原状,确保客户未遭受财务损失。此类案例展示代理管理人的主动监督如何防止客户利益受损、侦测不道德行为、维护保险人的声誉并从而使保险人建立操守文化。

此外,如前所述, KPIM必须透过代理管理人实施管控。如KPIM与代理管理人的合作关系良好,则有助形成有效的合规文化。反之,若关系薄弱,则合规可能沦为形式主义、仅为核对清单或为向监管机构所展示的表面功夫,沦为掩盖正积累的代理人操守问题。

保监局于操守查察报告中,会就企业文化观察所得向保险人提供意见,而其中许多重要发现往往源于与代理管理人的坦诚(或缺乏坦诚)的讨论,因这些讨论准确反映出整个代理架构体系真实的文化状况。

 


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代理管理人

那么,从保监局角度来看,怎样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代理管理人?保监局是保险市场的监管机构,并非代理管理人,故我们亦深知自己或未能掌握使人胜任此角色的所有答案。然而,查察访谈为我们提供了宝贵洞见,这些洞见有助建构一份能使代理管理人的心态符合保险业监管框架所要求的特质清单。以下为我们对于如何成为一名优秀代理管理人的建议:

  • 认知操守及合规的重要性

优秀的代理管理人明白,合规是每宗保险销售的基本要素。于不合规方式下所达成的销售目标,即属未有达成目标。代理管理人必须要求其团队的成功与声誉,以能通过监管审查的「干净」业务生产作为衡量标准,并应符合公平对待客户的监管目的。代理管理人务必充分理解香港保险业监管框架中的操守要求,因保监局会透过其下线代理人的合规表现评估其是否属适当人选。

  • 持续要求道德业务操守

高绩效代理管理人明白,其单位、分区或区域的长远成功依赖于信任,而非短期收益。道德操守不仅是道义责任,更是与客户建立持久关系及提升保单持续性的基石。透过倡导诚信高于产量,代理管理人可确保团队业务建基于专业卓越,减少投诉并最大限度提高客户及保险人的长期价值。

  • 以价值为本的指导与培训

代理管理人的职责之一,是指导下线代理人当然地「做正确的事」。必须投放时间培训代理人专业标准,以及需时了解客户情况以便推荐合适保单的重要性(而非取巧)。推动团队将客户最佳利益置于佣金之上,是代理管理人最佳的专业传承,亦符合保监局对有效监督的期望。

  • 重视持续服务作为核心能力

具备成熟心态的代理管理人明白,保单签发只是客户关系的开始。一个重视售后服务、定期保单检视及索偿支援的文化与新业务开拓同等重要。此焦点能将代理团队由单纯的分销渠道转化为专业可靠的顾问。

  • 作为道德业务文化的文化建筑师

当代理管理人晋升至分区或区域总监,其主要职能即转为文化建筑师。他们需设计并维持一个环境,使透明度与公平对待客户成为团队的「无形规则」。透过自上而下建立明确基调,代理管理人能确保道德文化渗透至各个层级,并成为防止系统性不当行为的最佳防线,展现对监管标准之积极承担。

最终,对现代代理领袖而言,迈向可持续成功的道路,需要少谈 MDRT,而多谈 EBC —— Ethical Business Culture(道德业务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