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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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保险人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任何类别的保险业务,则必须根据《保险业条例》(「条例」)获得授权,并成为获授权保险人。这项规定是香港保险监管框架的基础,要求保险人在获得授权后,必须遵守条例及相关附属法例、指引及守则所规定的资本、偿付能力、操守及相关管治和风险管理要求。这些规定旨在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及促进整个保险市场稳定发展。
作为香港这个国际金融中心的一分子,获授权保险人不仅会为香港本地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服务,亦会为世界各地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服务。在此过程中,香港的获授权保险人有责任确保自己在为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服务时,不会违反适用于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及规例。
鑑于香港保险市场具备雄厚实力与深度,保单持有人通常能从香港的获授权保险人处取得他们所需的保障。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部分保单持有人可能仍会选择向香港以外司法管辖区的非获授权保险人购买保险(俗称「离岸」投保)。在这种情况下,离岸保险人必须确保在提供保险的过程中,不会作出任何违反香港法律的行为,尤其须严格限制其业务活动范围,避免在未根据条例获授权的情况下,「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
当考虑向离岸保险人购买保险时,保单持有人必须知悉向离岸保险人购买保险的相关限制及风险。为使保单持有人可以在充分考虑到这些事项的情况下,作出完全知情的决定,提供这类意见的责任往往落在代表保单持有人并向他们提供意见的持牌保险经纪公司身上。
确保保单持有人在这些情况下获得适当且足够的意见,是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所从事的受规管活动的核心部分。持牌保险经纪公司(与离岸保险人不同)须就此向保监局负责,并遵守《持牌保险经纪操守守则》(《操守守则》)中适用的相关条文的规定。
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有责任以其所代表的客户(包括保单持有人及潜在的保单持有人)的最佳利益行事。作为这项责任的一部分,《操守守则》的标准及常规 2.2要求经纪公司为客户推荐最符合其客户实际情况的保险产品。为此,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在向客户推荐保险产品之前,必须从充足范围的不同保险人中,寻找及选择充足范围并适合客户实际情况的保险产品。
持牌保险经纪公司通常具良好条件以履行这方面的职责,因为他们可以从香港150多家获授权保险人中为客户找到一系列适合的保险以供选择。故有需要寻找离岸保险方案的情况实属相对有限,尤其就大众的零售市场而言。事实上,就关乎强制性保险项目(如僱员赔偿保险和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而言,更是只能从香港的获授权保险人购买。
然而,就个别的业务系列而言,持牌保险经纪公司亦可能面临需要考虑离岸保险方案以履行其职责的情形。举例来说,当香港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未足以应付某项风险的规模时;当需要就特别领域取得保险保障,而该项保险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较为发达或容易获得时;或当离岸保险人可以提供更具竞争力的产品特征以更切合保单持有人的情况时,便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为了能从充足范围的保险人取得充足范围的保险方案以供选择,持牌保险经纪公司便可能需要寻找离岸方案来履行其对客户的责任。
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在向客户提供建议时的另一个核心责任,是提供准确及充足的资料,使客户得以作出知情的决定。如果离岸保险是供考虑的方案之一,为了履行这项责任,持牌保险经纪公司便需要向客户充分说明与此方案相关的限制和风险。
根据《操守守则》的标准及常规 5.2(c),若要介绍离岸保险人的保单方案,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必须至少向客户披露以下事项:
(i) 该保险人于发出保单的司法管辖区的名称及地址,以及(如有不同)该保险人其成立所在的司法管辖区;
(ii) 该离岸保险人不受保监局监管,并受制于不同法律及规例规管;
(iii) 该离岸保险人的财政状况(例如,该保险人是否有信用评级,如有则其信用评级属何);及
(iv) 保单适用的管辖法律及裁定保单项下争议的司法管辖区。
此外,若客户为个人,保险经纪亦应取得客户对上述第(i)至(iv)项披露内容的书面确认,并妥善保存确认纪录。
根据《操守守则》的标准及常规5.2(a),持牌保险经纪应向其客户提供有关该经纪所推荐或安排的各保险产品之主要特点的所有相关资料。应用这项原则,在安排离岸保险方案时,经纪公司就应向客户提供充分的资料,说明向离岸保险人购买保险的限制及相关风险,以确保客户能够作出知情的决定。为此,我们认为经纪公司至少需要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以下方面的意见:
根据《操守守则》的标准及常规 6.1之规定,在提供受规管意见前,持牌保险经纪应就客户情况进行适当的合适性评估。进行合适性评估的目的旨在确保经纪就客户情况获取充足的资料,以就此提供受规管意见予客户。
如在进行合适性评估后,经纪认为某离岸保单相关的限制及风险令其并不适合客户,该经纪不应推荐该产品予客户。然而,如客户在得悉经纪上述意见后仍坚持选择离岸保险人所提供的保险选项,该经纪则根据《操守守则》的标准及常规 6.2之规定,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记录并妥善存档:
保监局在查察时会检视这类受规管意见的文件纪录,以确保经纪已就所有风险提供意见。
《操守守则》第IX节的管治规定指出,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应设有适当的程序, 对他们会考虑向其开展业务的保险人及其产品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如果一间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在向客户介绍保单时会将离岸保险人的保单方案包括在内,该经纪公司便需要对相关保险人及其保单方案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并考虑到前述的限制及风险。
如果持牌保险经纪公司认为其无法做到这一点,或未能就投保于特定离岸保险人的相关问题提供意见,那么它就需要注意条例第90(c)条中的操守规定,即保险经纪公司只可就其胜任提供意见的事宜提供意见。因此,如果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发现其未能就与离岸保险人的业务相关的限制和风险提供充足意见,则不应将此类选项提供给客户。如果这意味着经纪公司无法为客户提供适当服务,则应事先坦诚地告知客户这点。
截至2025年3月31日,香港有157间获授权保险人1 (84间经营一般业务的保险人,51间经营长期业务的保险人,19间经营综合业务的保险人及 3间经营特定目的业务的保险人),使香港市场的广度及深度几乎可以处理任何风险类别。因此,持牌保险经纪公司需要寻找海外保险方案以履行其选择合适保险的核心职责的情况,一般而言并不常见。惟就部份的业务系列而言(例如特别的商业风险),合适的产品未必可在本地市场上寻获。于该等情况,在符合客户最佳利益及妥善进行尽职调查的前提下,寻找离岸保险并非不适当之举。
尽管上述,当安排离岸保单时,保险经纪清晰地解释当中所涉及的限制及风险以让客户可作出知情的决定实属必要。未有履行该责任不单可能导致客户体验不良的问题,更会面临严重的监管后果。任何违反《操守守则》下经纪须负的责任会引起对该人是否担任经纪的适当人选的关注,及可引致其遭受保监局采取的纪律行动。故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并遵从其稳健的程序以推荐离岸保险产品方案属至关重要。
备注:
1 https://www.ia.org.hk/tc/infocenter/statistics/2 marke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