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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公众披露


保险公司公众披露规定的主要目标,是与国际监管基准看齐,并透过向公众提供具意义及实用的资讯,以提升市场纪律及透明度。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计划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下的附属法例,于2026年实施公众披露规定。相关立法建议已完成公众谘询,并于2025年8月发表了相关的谘询总结


适用范围

公众披露规定适用于所有获授权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须披露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披露报表,但以下类别则除外:

劳合社只须披露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什么是披露报表?

预期于2026年全面实施法定的公众披露规定下,保险公司每年须提交披露报表。香港保险公司及指定保险公司1须按公司层面披露资料,而非香港保险公司(不包括指定保险公司)则须按香港分行层面披露。披露报表是根据《保险业条例》下规管的估值及资本框架编制(与根据一般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不同)。

1如按保监局的意见,某非香港保险公司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其大部分保险业务,保监局可借向该保险公司送达书面通知,指定该保险公司为指定保险公司。


从披露报表可找到什么资讯?

披露报表的范本载于谘询总结的附件D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部分 披露资料

公司简介

保险公司的名称、业务性质、业务运作地点及公司架构

公司管治框架

保险公司的管治框架详情

财务状况

根据风险为本资本制度所厘定的资产负债表,包括长期业务、分红业务(属长期业务一部分)及/或一般业务的组成部分
 
各组成部分的数额应在保险公司整体层面进行整合和互相抵销。

投资

与保险公司持有的投资相关的估值假设及方法

保险负债

按业务类别划分的长期业务及/或一般业务的保险负债,以及相关的估值假设及方法

财务表现

  • 按长期业务、分红业务(属长期业务一部分)及/或一般业务的表现分析(分析部分包括保费、申索及投资回报)
  • 按业务类别划分的一般业务的承保业绩

资本充足水平

订明资本额及其风险组成部分、资本基础及其资本分类,以及资本基础与订明资本额的比率
(请参阅风险为本资本制度的概述 以了解订明资本额及资本基础的说明)
 
根据《保险业条例》,保险公司须维持足以涵盖订明资本额的资本基础。每间保险公司应按其资本管理之偏好,并考虑不同因素(包括风险概况、业务策略及吸收损失的能力以应对不利事件),从而维持适当的资本水平。 

风险管理

风险偏好、风险管治架构,以及保险及投资风险的风险管理


过渡安排

作为过渡安排,保监局已透过2025年8月8日发出的通函(请参考英文版本),要求保险公司披露首个实施风险为本资本制度的财政年度(即2024的财政年度)的披露报表中的量化部分。2024财政年度的披露资料包括财务状况、保险负债及资本充足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