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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醫療保險


投保注意事項

1. 把握投保時機


年齡、吸煙、酗酒、健康狀況及病歷等都是保險公司審核醫療保險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年輕、健康狀況良好、非吸煙及不酗酒的投保人可以享有較低的保費。一般保單都有限制投保和續保年齡,大部分醫保的投保年齡上限為65歲,有些保單的續保年齡則以75歲,甚至100歲為限。在一般情況下,投保人只要在65歲前成功投保,便可每年續保直至75歲甚或100歲。相反,假如投保人在65歲後才初次投保,可能因為已超過投保年齡上限而未能成功投保。假如當身體出現毛病時才投保,保險公司或需徵收附加保費、加入個別不保事項,甚至拒絕承保。此外,投保人應留意,保險公司雖容許每年續保,即投保人無須每年重新提出申請,但投保人須繳付的保費仍須按合約就相應年齡作出調整。

2. 考慮個人需要


醫療保險計劃五花八門,不同計劃的保障範圍、賠償額、賠償模式、保費水平、自付額選項等,都不盡相同。投保人應考慮自己的保障需要,並仔細研究不同醫保計劃的內容及保障,以選擇合適的計劃。假如投保人已有團體醫保,購買個人醫保時,亦可考慮如何善用團體醫保提供的基本保障額,配合有自付額選項的個人醫保計劃,以較低的保費換取更大的保障。有關團體醫保及個人醫保的特點,可參考本網頁的「常見分類」

3. 留意不保事項


一般醫保計劃都會列明一些不保事項,例如預防性治療、先天性疾病、投保前已有病症等,保險公司不會就這些醫療狀況而引起的開支作出賠償。投保人應了解保單條款對於不保事項的定義,例如大部分保單都會把「投保前已有病症」定義為受保人於保單生效前已經存在或出現病狀/病徵的傷患和疾病,不論是先天或後天出現,及被確診與否,均會被視作投保前已有病症。

不過,在「自願醫保計劃」的條款下,保障則擴展至「未知的已有病症」,即受保人在投保時,已存在而當時未有為意的健康狀況(例如投保後才確診的已有病症並接受治療)。所有認可產品會由保單生效後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就投保時「未知的已有病症」提供部分保障,分別為25%和50%的賠償,而在第四年開始提供全面賠償,即100%的賠償。而在受保人年滿八歲或以後才出現或確診的先天性疾病,亦同樣受到保障,但賠償金額亦須按保單年度而調整。詳情可參閱「自願醫保計劃」網站

4. 注意保單「等候期」


為減低投保人帶病投保的風險,大部分醫療保單都會設立「等候期」條款,意思是受保人在保單生效後的指定時間內,所診斷出的疾病或出現的病徵都不會獲得保障。「等候期」的長短會因保單或特定的疾病及醫療情況而異,大部分保單的「等候期」為保單生效起計30日。部分保單針對個別疾病,例如婦科疾病等,可能延長「等候期」至六個月到一年不等。不過,「等候期」一般不適用於因意外受傷入院導致的索償,即受保人在「等候期」內因意外引致的醫療費用,仍然可以獲得賠償。此外,投保人打算轉換保單時,應注意「等候期」會由新保單生效日起重新計算,有機會影響醫療保障,因此應小心考慮才決定是否需要取消現有保單。

5. 如實申報病歷


保險合約是建基於「最高誠信」原則,投保人必須主動如實地向保險公司披露所有重要資料,包括自己的健康狀況及過往病歷,以便保險公司根據相關資料合理地評估風險。在核保的過程中,保險公司會因應投保人的不同健康狀況而決定會否徵收附加保費、加入個別不保項目、或是否承保等。假如投保人違反「最高誠信」原則,投保時虛報或漏報健康狀況,保險公司可以投保人沒有披露「重要事實」為理由,拒絕賠償。不論某「重要事實」與最終索償的病症是否有直接關係,保險公司如果因為投保人沒有披露該事實,以致當初無法作出公平和準確的核保決定,都有可能拒絕賠償。為清楚闡明投保人需要披露的資料,業界推出了《個人償款住院保險核保問卷標準化的最佳行業準則》,鼓勵保險公司採用統一的核保問題,詳情可參考香港保險業聯會網站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個別醫療保險計劃的保障範圍、賠償方式、賠償額及保費等,均以個別保單的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