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3日
東區裁判法院今天(2025年9月3日)裁定顏志裕先生在沒有合理辯解下缺席與調查其涉嫌挪用兩名保單持有人的保費相關的調查會面,違反《保險業條例》(第41章)(《條例》)第64ZZL(1)條,判處罰款港幣10,000元。
為了促進保險業監管局履行其規管保險中介人操守的法定職能,任何人士可能會被要求出席會面或在相關調查中提供協助。任何人士若未有遵從《條例》第64ZZL(1)條,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港幣200,000元及監禁一年;或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即港幣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