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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監管局禁止杜港重投業界至2024年7月14日


2022年3月8日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鑒於前業務代表(經紀)杜港並非適當人選1,向他採取紀律行動,禁止其申請成為持牌人士,直至2024年7月14日。

有關紀律行動源自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就杜先生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強積金條例》)的操守規定而暫時撤銷其註冊為期40個月的決定。積金局發現杜先生在未有計劃成員的授權下轉移款項、不當地使用計劃成員的個人資料、在若干表格上偽冒計劃成員的簽名,以及冒充計劃成員致電強積金受託人以獲取帳戶資料。

《保險業條例》(第41章)(《條例》)第64ZZA(1)條列出保監局在斷定某人是否持牌保險中介人的適當人選時須考慮的條件。這些條件包括該人士是否有能力稱職地、誠實地並公正地進行有關受規管活動、該人士的信譽及誠信、以及包括積金局在內的監管機構有否針對該人士採取任何紀律行動。

導致積金局向杜先生作出決定的有關行為涉及處理客戶資料、填寫及遞交表格,以及與金融服務提供者電話通話,而有關行為與持牌保險中介人進行《條例》下的受規管活動時作出的行為屬同一類別。因此,杜先生以《強積金條例》下附屬中介人身分作出行為時所缺乏誠信的表現,亦導致他不適合出任為《條例》下持牌保險中介人,因此獲施加有關禁令。

保單持有人和潛在保單持有人必須能夠信賴為他們提供保險服務的持牌保險中介人。因此,持牌保險中介人必須為有誠信的人士。若該人士的行為反映其缺乏誠信(尤其是該行為與持牌保險中介人服務保單持有人或潛在保單持有人時作出的行為相似),他或不再被視為適當人選出任持牌保險中介人。在這些情況下,保監局會毫不遲疑地採取紀律行動,確保保單持有人和潛在保單持有人受到保障,以及保險業聲譽得以維護。

備註:

1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第81(1)條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