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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局首次向兩間違規經紀公司採取紀律行動


28 May 2021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首次向兩間持牌保險經紀公司採取紀律行動。有關紀律行動源於該兩間經紀公司未有於相關的財政年度終結後的六個月內,提交經審計財務報表和核數師報告(統稱為「財務文件」)。保監局向該兩間公司施加罰款1 ,並暫時撤銷其中一間經紀公司的牌照。

保監局自2019年9月23日接手保險中介人的直接規管工作。在此之前,保險中介人受到業界的自律規管制度規管。由於該兩間經紀公司的違規行為於2019年9月23日前已經發生,保監局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條例》)附表112 的過渡性安排,引用事發時的相關規則處理有關紀律行動事宜。

在2019年9月23日起實施的新規管制度下,每間持牌保險經紀公司仍須履行於財政年度終結後的六個月內向保監局提交財務文件的基本責任。該等財務文件提供關乎經紀公司財政狀況和對主要規管規定的合規情況的重要資訊,是確保保單持有人利益受到保障不可或缺的規管機制。

在新規管制度下,如任何持牌保險經紀公司未能按時提交財務文件,保監局可根據《條例》就此違規行為,對該經紀公司作出檢控(而不僅限於採取紀律行動)。基於有關規定的重要性,保監局會亳不猶豫採取執法行動。經紀公司一旦被裁定罪名成立,可被處第6級罰款3 ;如屬持續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被另處罰款$500。如經紀公司曾觸犯有關罪行,亦可能會對其是否仍然為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的適當人選造成不良影響。

備註:

1 保監局根據《保險業條例》施加的罰款將由保監局撥入政府一般收入。

2《保險業條例》附表11第113(4)(d)條指出,在處理自律規管機構未解決的違規個案時,保監局可按照自律規管機構處理該個案時會施加的制裁,向指明人士施加該等制裁。

3《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附表8訂明,第6級罰款現時為$1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