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保險業監管局就持牌保險中介人(i)「適當人選」準則及(ii)持續專業培訓要求的建議指引進行諮詢


2018年9月28日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今天(2018年9月28日)就草擬的(i)《<保險業條例(第41章)>有關持牌保險中介人「適當人選」的準則指引》及(ii)《持牌保險中介人持續專業培訓指引》,展開為期兩個月的 公眾諮詢 ,為實施新的保險中介人規管制度作準備。

新的規管制度

保監局預計於2019年年中接手三個自律規管機構 1 的保險中介人規管工作。在新制度下,任何人士將須獲保監局發牌以進行受規管活動。只有適當人選才會獲得發牌,而有關規定是持續性的。

「適當人選」準則的草擬指引概述了保監局在斷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一般會考慮的重要準則及事宜。這些準則大致可分為三類:

(i) 該人士的學歷、資格或經驗;

(ii) 該人士的信譽、品格、可靠程度及誠信;以及

(iii) 該人士的財政狀況或償付能力。

持續專業培訓的草擬指引則旨在標準化、現代化及更新現時適用於保險中介人的相關要求,以配合新的法定要求。

最低學歷及持續專業培訓要求的主要改變

兩份草擬指引均建議修改現行要求。主要建議包括設定在新制度下獲發牌的人士的最低學歷要求,以確保他們具備所需的語文能力及運算能力。

個人持牌人須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達到2級或以上成績(包括中文或英文,以及數學) 2 ,而保監局亦擬接納一系列專業和學歷資格,作為符合最低學歷要求的其他途徑。此外,由於保險代理機構及保險經紀公司的負責人,在新制度下須肩負更高程度的責任,因此他們須擁有認可大學或高等院校的學士學位。

保監局亦建議提高個人持牌人士的最低持續專業培訓時數,由每年10小時增加至15小時,其中最少3小時必須關於道德或法規範疇。保監局並建議認可每年最多5小時的網上或電子學習課程。經保監局審閱後,由現時三個自律規管機構及其他監管或執法機構舉辦的培訓課程,亦將獲認可為持續專業培訓課程。

過渡性安排

任何緊接在法定發牌制度實施之前已獲自律規管機構有效登記的中介人,均會在三年過渡期內自動被視為持牌人士,而行政總裁或負責人亦會被視為新制度下的負責人。

保監局重視資深從業員的貢獻及價值,因此建議豁免上述持牌人士遵守新的最低學歷要求,另亦豁免當中擁有15年行業經驗的人士在新制度下負責人須符合的最低學歷要求。

保監局行政總監張雲正先生說:「保險產品和銷售渠道日趨複雜和多元化,客戶自然期望保險中介人能夠相應提供更專業的意見和更具質素的服務,協助他們選擇適合的保險產品。草擬的指引旨在提高保險中介人的專業水平,以滿足客戶不斷提升的要求。」

他續說:「保監局一直透過前期諮詢,以及工作小組和討論小組與業界密切溝通,以制定諮詢建議。我們期望與業界合作,建立健全的監管制度,為投保人帶來更佳保障,並促進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諮詢文件 已上載至保監局網站。公眾可於2018年11月30日或之前,將意見電郵至[email protected]、傳真至3899-9993或郵寄至香港黃竹坑香葉道41號19樓保監局辦事處。

備註:

1 三個自律規管機構是香港保險業聯會成立的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香港保險顧問聯會及香港專業保險經紀協會。

2 於香港中學會考取得同等成績,或獲頒指定的文憑,亦將獲接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