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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授權保險公司


調查

為了更有效監管獲授權保險公司及向保單持有人提供更佳保障, 《保險業條例》(第41章) (「《保險業條例》」) 賦予保險業監管局 (「保監局」) 明確權力,可以向保險公司展開調查,以及向他們施加一系列的紀律處分。

如保監局有以下理由,保監局可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D條展開調查:
  1. 有合理因由相信,《保險業條例》的條文可能已遭違反;
  2. 有合理因由相信,有關人士可能在經營保險業務有關的情況下,牽涉入虧空、欺詐、失當行為或其他不當行為;
  3. 有合理因由相信,有關人士之前或現在以不符合保單持有人或潛在的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或公眾利益的方式,經營保險業務;或
  4. 有理由查訊,有關人士是否犯或曾犯不當行為,或是否並非或在過去並非擔任該保險公司的董事或控權人的適當人選。
獲委任的調查員可要求有關人士交出相關紀錄或文件、就交出的紀錄或文件給予解釋、回答與調查有關的問題及提供其他協助。


紀律行動

倘獲授權保險公司犯或曾犯不當行為,或按保監局的意見擔任該保險公司的董事或控權人並非或在過去並非擔任該職位的適當人選,保監局可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P條向獲授權保險公司採取紀律行動。

另外,保監局如覺得獲委任為獲授權保險公司的董事或控權人的個人,並非或不再屬該項委任的適當人選,則可依據《保險業條例》第13AC或13A條撤銷對該項委任的認可。保監局如認為,獲委任為獲授權保險公司的管控要員的個人,並非或不再屬該項委任的適當人選,保監局亦可根據《保險業條例》第13AE條撤銷對該項委任的認可。

在保監局行使紀律處分權力前,有關獲授權保險公司及人士將會有合理的陳詞機會作出書面或口頭申述。

保監局如決定行使紀律處分權力,保監局會藉書面通知將該決定告知有關獲授權保險公司。上述通知須載有:
  1. 說明有關決定的理由的陳述;
  2. 該決定的生效時間;
  3. 制裁 (以適用者為準):
  1. 根據決定將施加的任何撤銷、暫時吊銷或禁止的持續時間及條款;
  2. 作出的譴責的內容;及
  3. 將施加的罰款金額,以及繳付該罰款的限期。
紀律行動可包括:
  • 非公開或公開譴責;
  • 罰款 (最高金額為1,000萬港元或獲取的利潤或避免的損失金額的3倍,以較高者為準);
  • 暫時撤銷授權;
  • 撤銷授權;
  • 禁止申請授權。
保監局在行使施加罰款的權力時,須顧及《〈保險業條例〉(第41章) 有關向獲授權保險人行使施加罰款權力的指引》(指引18) 內的考慮因素。

保險事務上訴審裁處 (「上訴審裁處」) 是一個法定獨立機構,可覆核保監局根據《保險業條例》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倘若當事人對保監局的紀律處分決定感到不滿,可在決定通知書送達後21日內,向上訴審裁處作出書面申請覆核有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