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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医疗保险


投保注意事项

1. 把握投保时机


年龄、吸烟、酗酒、健康状况及病历等都是保险公司审核医疗保险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年轻、健康状况良好、非吸烟及不酗酒的投保人可以享有较低的保费。一般保单都有限制投保和续保年龄,大部分医保的投保年龄上限为65岁,有些保单的续保年龄则以75岁,甚至100岁为限。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只要在65岁前成功投保,便可每年续保直至75岁甚或100岁。相反,假如投保人在65岁后才初次投保,可能因为已超过投保年龄上限而未能成功投保。假如当身体出现毛病时才投保,保险公司或需征收附加保费、加入个别不保事项,甚至拒绝承保。此外,投保人应留意,保险公司虽容许每年续保,即投保人无须每年重新提出申请,但投保人须缴付的保费仍须按合约就相应年龄作出调整。

2. 考虑个人需要


医疗保险计划五花八门,不同计划的保障范围、赔偿额、赔偿模式、保费水平、自付额选项等,都不尽相同。投保人应考虑自己的保障需要,并仔细研究不同医保计划的内容及保障,以选择合适的计划。假如投保人已有团体医保,购买个人医保时,亦可考虑如何善用团体医保提供的基本保障额,配合有自付额选项的个人医保计划,以较低的保费换取更大的保障。有关团体医保及个人医保的特点,可参考本网页的「常见分类」

3. 留意不保事项


一般医保计划都会列明一些不保事项,例如预防性治疗、先天性疾病、投保前已有病症等,保险公司不会就这些医疗状况而引起的开支作出赔偿。投保人应了解保单条款对于不保事项的定义,例如大部分保单都会把「投保前已有病症」定义为受保人于保单生效前已经存在或出现病状/病征的伤患和疾病,不论是先天或后天出现,及被确诊与否,均会被视作投保前已有病症。

不过,在「自愿医保计划」的条款下,保障则扩展至「未知的已有病症」,即受保人在投保时,已存在而当时未有为意的健康状况(例如投保后才确诊的已有病症并接受治疗)。所有认可产品会由保单生效后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就投保时「未知的已有病症」提供部分保障,分别为25%和50%的赔偿,而在第四年开始提供全面赔偿,即100%的赔偿。而在受保人年满八岁或以后才出现或确诊的先天性疾病,亦同样受到保障,但赔偿金额亦须按保单年度而调整。详情可参阅「自愿医保计划」网站

4. 注意保单「等候期」


为减低投保人带病投保的风险,大部分医疗保单都会设立「等候期」条款,意思是受保人在保单生效后的指定时间内,所诊断出的疾病或出现的病征都不会获得保障。「等候期」的长短会因保单或特定的疾病及医疗情况而异,大部分保单的「等候期」为保单生效起计30日。部分保单针对个别疾病,例如妇科疾病等,可能延长「等候期」至六个月到一年不等。不过,「等候期」一般不适用于因意外受伤入院导致的索偿,即受保人在「等候期」内因意外引致的医疗费用,仍然可以获得赔偿。此外,投保人打算转换保单时,应注意「等候期」会由新保单生效日起重新计算,有机会影响医疗保障,因此应小心考虑才决定是否需要取消现有保单。

5. 如实申报病历


保险合约是建基于「最高诚信」原则,投保人必须主动如实地向保险公司披露所有重要资料,包括自己的健康状况及过往病历,以便保险公司根据相关资料合理地评估风险。在核保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会因应投保人的不同健康状况而决定会否征收附加保费、加入个别不保项目、或是否承保等。假如投保人违反「最高诚信」原则,投保时虚报或漏报健康状况,保险公司可以投保人没有披露「重要事实」为理由,拒绝赔偿。不论某「重要事实」与最终索偿的病症是否有直接关系,保险公司如果因为投保人没有披露该事实,以致当初无法作出公平和准确的核保决定,都有可能拒绝赔偿。为清楚阐明投保人需要披露的资料,业界推出了《个人偿款住院保险核保问卷标准化的最佳行业准则》,鼓励保险公司采用统一的核保问题,详情可参考香港保险业联会网站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个别医疗保险计划的保障范围、赔偿方式、赔偿额及保费等,均以个别保单的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