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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可代表的获授权保险公司数目上限及保险经纪最低要求相关规则的谘询总结


2019年4月29日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今天(2019年4月29日)就实行新保险中介人法定规管制度所需的两份规则,发表 谘询总结

其一是《保险业(获授权保险人的最高数目)规则》。该规则就每个持牌个人保险代理或保险代理机构可代表多少间保险公司设定上限。业界普遍支持谘询文件提出维持现有监管框架的建议,但就提高上限(由四间提高至五间)的建议则意见不一。在综合各方意见和考虑到市场情况后,保监局认为应将该上限维持于四间,即每个持牌个人保险代理或保险代理机构可代表最多四间保险公司。

其二是《保险业(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财务及其他要求)规则》。该规则订明对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有关财务和其他方面的要求。业界欢迎谘询文件中大部分的建议,但就小部分建议则持不同意见,包括提高最低缴足款股本、净资产和专业弥偿保险的最低弥偿限额。经小心衡量接获的意见后,保监局决定采纳大部分建议,并作出适当修订。为减轻对小型保险经纪公司造成的财务影响,保监局会将过渡期延长一年至略多于四年,让现有的保险经纪公司注入必要的资本;同时会搁置提高专业弥偿保险的最低弥偿限额的建议。

保监局会将两份规则提交立法会审议。在完成立法程序后,两份规则将在新保险中介人法定规管制度实施当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