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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能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的主要职能是规管与监管保险业,以促进保险业的整体稳定,并保护现有及潜在的保单持有人。根据《保险业条例》,保监局须:
 

  1. 负责就获授权保险人及持牌保险中介人遵守《保险业条例》条文,作出监管;
  2. 考虑与建议对与保险业有关的法律的改革;
  3. 促进和鼓励获授权保险人,采用适当操守标准及良好和稳妥的业务常规;
  4. 促进和鼓励持牌保险中介人,采用适当操守标准;
  5. 对获授权保险人及持牌保险中介人的规管制度,进行检讨,并在有需要时,提出制度改革建议;
  6. 透过发牌制度,规管保险中介人的操守;
  7. 提高保单持有人及潜在的保单持有人对保险产品及保险业的了解;
  8. 制订规管保险业的有效策略、促进保险业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并提升保险业界在环球保险业市场的竞争力;
  9. 对影响保险业的事宜,进行研究;
  10. 就保险业采取适当措施,以协助财政司司长维持香港金融稳定;
  11. 在适当时,在《保险业条例》准许的范围内,与香港或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金融服务监管机构合作并对其给予协助;
  12. 在断定保险集团的集团监管者的过程中,与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法定监管者联络和合作;
  13. 在保监局获委任为保险集团的集团监管者的情况下,规管和监管该集团;以及
  14. 执行《保险业条例》或任何其他条例向其施加或授予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