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8日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今天(2018年9月28日)就草拟的(i)《<保险业条例(第41章)>有关持牌保险中介人「适当人选」的准则指引》及(ii)《持牌保险中介人持续专业培训指引》,展开为期两个月的 公众谘询 ,为实施新的保险中介人规管制度作准备。
新的规管制度
保监局预计于2019年年中接手三个自律规管机构 1 的保险中介人规管工作。在新制度下,任何人士将须获保监局发牌以进行受规管活动。只有适当人选才会获得发牌,而有关规定是持续性的。
「适当人选」准则的草拟指引概述了保监局在断定某人是否适当人选时,一般会考虑的重要准则及事宜。这些准则大致可分为三类:
(i) 该人士的学历、资格或经验;
(ii) 该人士的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及诚信;以及
(iii) 该人士的财政状况或偿付能力。
持续专业培训的草拟指引则旨在标准化、现代化及更新现时适用于保险中介人的相关要求,以配合新的法定要求。
最低学历及持续专业培训要求的主要改变
两份草拟指引均建议修改现行要求。主要建议包括设定在新制度下获发牌的人士的最低学历要求,以确保他们具备所需的语文能力及运算能力。
个人持牌人须在香港中学文凭考试五科达到2级或以上成绩(包括中文或英文,以及数学) 2 ,而保监局亦拟接纳一系列专业和学历资格,作为符合最低学历要求的其他途径。此外,由于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公司的负责人,在新制度下须肩负更高程度的责任,因此他们须拥有认可大学或高等院校的学士学位。
保监局亦建议提高个人持牌人士的最低持续专业培训时数,由每年10小时增加至15小时,其中最少3小时必须关于道德或法规范畴。保监局并建议认可每年最多5小时的网上或电子学习课程。经保监局审阅后,由现时三个自律规管机构及其他监管或执法机构举办的培训课程,亦将获认可为持续专业培训课程。
过渡性安排
任何紧接在法定发牌制度实施之前已获自律规管机构有效登记的中介人,均会在三年过渡期内自动被视为持牌人士,而行政总裁或负责人亦会被视为新制度下的负责人。
保监局重视资深从业员的贡献及价值,因此建议豁免上述持牌人士遵守新的最低学历要求,另亦豁免当中拥有15年行业经验的人士在新制度下负责人须符合的最低学历要求。
保监局行政总监张云正先生说:「保险产品和销售渠道日趋复杂和多元化,客户自然期望保险中介人能够相应提供更专业的意见和更具质素的服务,协助他们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草拟的指引旨在提高保险中介人的专业水平,以满足客户不断提升的要求。」
他续说:「保监局一直透过前期谘询,以及工作小组和讨论小组与业界密切沟通,以制定谘询建议。我们期望与业界合作,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为投保人带来更佳保障,并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谘询文件 已上载至保监局网站。公众可于2018年11月30日或之前,将意见电邮至[email protected]、传真至3899-9993或邮寄至香港黄竹坑香叶道41号19楼保监局办事处。
完
备注:
1 三个自律规管机构是香港保险业联会成立的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香港保险顾问联会及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
2 于香港中学会考取得同等成绩,或获颁指定的文凭,亦将获接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