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調查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 (「《打擊洗錢條例》」),保險業監管局 (「保監局」) 屬經營長期業務的獲授權保險公司及再保險公司,以及就長期業務進行受規管活動的持牌個人保險代理、持牌保險代理機構及持牌保險經紀公司 (以下統稱「保險機構」) 的有關當局,並依據《打擊洗錢條例》第11 及12條獲授權調查涉嫌違法或違規行為。

如保監局有合理因由相信有人可能已犯《打擊洗錢條例》所訂罪行,或有理由查訊保險機構是否已違反《打擊洗錢條例》第5(11)條所界定的指明條文,保監局可根據《打擊洗錢條例》第11條展開調查。

獲委任的調查員可要求有關人士交出相關紀錄或文件、就交出的紀錄或文件給予解釋、回答與調查有關的問題及提供其他協助。


紀律行動

根據《打擊洗錢條例》第21條,保監局可就保險機構違反《打擊洗錢條例》第5(11)條所界定的指明條文採取紀律行動,包括:
  • 公開譴責有關保險機構;
  • 命令該保險機構採取糾正行動;及
  • 命令該保險機構繳付最高金額1,000萬元或有關違反中所獲取的利潤或所避免的損失金額的3倍,以較高者為準。

保監局在行使施加罰款的權力時,須顧及《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行使施加罰款權力指引》(指引3A) 內的考慮因素。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覆核審裁處 (「審裁處」) 是一個法定獨立機構,可覆核保監局根據《打擊洗錢條例》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倘若當事人對保監局的紀律處分決定感到不滿,可在決定通知書送達後21日內,向審裁處作出書面申請覆核有關決定。